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建设与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

  

  有意思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上面所说的“社会”概念,不只是没有这个概念,关键是这种组织形式很不发达。古汉语中不常用的“社会”一词系由“社”(祭土地神的所在)“会”(人群聚会)结合而成,从节日的集会和民间结社引申而来。作为现代汉语的“社会”则是“中西涵化”的结果,它突出的是独立个体之间的互动及主体间性或公共性(参见冯天瑜:《新语探源》)第560—562页)。虽然古汉语也无“共同体”一词,但家庭、家族这类共同体却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在它们之间形成的集市贸易和其他组织形式,只具有从属的性质。甚至“国家”也是由家族发展而来或体现着家族原则的。如果说家是“小国”,那么国就是“大家”。父为“家君”:“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易·家人》)君为“国父”:“夫君者,民众父母也。”(《新唐书·礼三本》)此即所谓“家”“国”同构。它不仅造成“家长制”和“君主专制”的相互过渡,“孝”“忠”成为主导伦理,而且导致中国传统社会“公”“私”概念及其区分的双重模糊性。国家作为政治组织的公共性为一家一姓的私人性所侵蚀和遮蔽,百姓的私产却得不到法律保护。汉以后历代王朝所实行的“以孝治国”和“重农抑商”的政策,又维护并强化着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共同体。这极大地抑制了劳动分工和社会职业的分化,造成社会严重缺乏自组织能力。西方的前现代社会也与此类似,马克思将小农们比喻为一袋马铃薯,形象地说明他们缺少“有机团结”。


  

  然而,家族和国家却又像一个有机的“大生命”,人们分别充当这一“大生命”的某种器官,或“头脑”或“臂膀”或“手足”。这种功能性的分化与整合,凭借的主要是自然地和历史地形成的“长幼”、“上下”、“尊卑”之间的支配性关系,人们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主义信念与整体主义的思想伦理,则发挥着意识形态作用。所以,追求个人独立自由的愿望,不可能成为传统社会的主导意识;当个人与共同体发生利益和意志的冲突时,获胜的一定是共同体或它的代表。正是个体与整体、个人与其社会角色的矛盾,在古代造成了大量的婚姻悲剧;“居家”与“出家”、“入世”与“出世”,则成为中国历史上两种相通又相反的生存状态,思想和学派上“儒道互补”的现象也由此得到说明。


  

  能够实现个人独立与自由的社会,在现代历史条件下,只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市场经济所推动的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化,在瓦解着传统共同体及其宗法关系的同时,造就出大批独立的个人;这些个人凭借自己的能力与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不再重演自给自足的生活,而是通过为别人生产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一“通过对方回到自身”的对象性活动和关系,促成了他们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自由平等,并实际地解决着他们由于专业分工所导致的片面性,因为分工与合作本来就是一件事情的两个面相。社会自组织能力的生成和加强,关乎每个人利益的“公共”领域和现代“公民”的产生,都依托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点,也为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化所证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