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的争论自然涉及到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问题。人大老一代法理学家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自己的学术信仰和研究指南,不仅有大量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的奠基性著作,而且把马克思主义贯彻到西方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为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学派做出了开创性的努力。[5]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一代人大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意义进行了新的思考: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和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构是诞生于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产生了对法的本质的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解构国家与法律的社会与阶级基础,指出法并不是什么“永恒公平”观念的体现,而只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个意志的内容受到物质生活条件制约。[6]换句话说,“批判”、“解构”、“颠覆”,是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精神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革命的任务并没有消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面临着一个不断地证明自己是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少数特权和既得利益者的代表的问题。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仍然是我们评判一个政党、国家和法律性质的最终标准。第二,从全球的角度,世界资本主义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力量,社会主义和第三世界国家人民在世界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较量中仍然处于劣势。这种力量对比不仅影响着国际关系、国际法,而且影响着国内关系和国内法。当我们分析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的变化时,国际力量对比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是,只批判和解构旧制度,这对新社会的建设显然是不够的。虽然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构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著作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缺乏,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结合法制建设的实践,勇于探索,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改革开放前30年的探索,曾经希望通过党的领导和群众运动创造出党、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一种新型的关系,但是没有法治,要么走向不受控制的集权,要么走向无政府主义;改革开放后30年的探索,我们终于找到了一条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道路。[7]
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律是一种规则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