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学争论的背后
——什么是人民大学的特色
朱景文
【关键词】法理学争议;人民大学
【全文】
人民大学法理学走过了60年。我们党和国家所经历的风风雨雨,特别是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在人民大学法理学的发展中都可以看到它们的缩影。法理学的发展充满不同理论观点的争论,与不同时期的指导思想息息相关,与我们党和国家不断地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紧密相连。在不同思想倾向的争论中,凭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保持清醒的头脑,体悟历史的经验教训,坚持两点论,尽量把问题想得更周全些,减少片面性,是老一辈人大法理学家经过多年的磨练所悟出的;改革开放所造就的人大新一代的法理学人,面对新的问题,冷静思考,与时俱进,发展新的理论,把这一传统继承了下来。
一、对法的本质的辩证认识——批判和建构
法的本质问题是全部法理学的核心,一直伴随着60年法理学的发展。建国初期,批判旧法观念,批判在一部分旧的司法人员中存在的“六法全书本身是好的,只是没有很好执行”的观念,对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57年反右,批判法的继承性,否定不同社会的法具有共同性;改革开放后,随着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批判,对法的本质问题出现了新的争论,法的本质是阶级性还是社会性成为争论的焦点。以孙国华教授为代表的老一代人民大学的学者一方面肯定法的社会性对认识法的本质的重要意义,指出“阶级性是法的重要属性,但并非唯一属性,因此不应把法的属性简单地归结为一个阶级性,也不应把法看做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法有多方面属性,法的社会性就是法的属性的另一重要方面。”[1]但是,肯定法的社会性,绝不意味着否定法的阶级性。不能把法的阶级性和“以阶级斗争为纲”划等号,不能洗澡把脏水连同小孩一起泼掉。[2]人大学者主张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是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以社会公共职能为基础,而社会公共职能又以阶级统治职能为目的。[3]
同一逻辑也贯穿到对法的价值的认识上。传统的观点单纯从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出发理解法的价值,而忽视了法的另外一个重要价值,即和谐价值。法能够协调社会中不同个体、群体的利益,也能在一定意义上压制强者的利益保护弱者利益,以缓和尖锐的利益矛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恩格斯就曾指出:国家是社会日益分裂成两大对立阶级并且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从另一方面看,正是国家的出现使得社会中的尖锐矛盾得以缓和,将对立和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而法就是这个秩序最主要的化身。[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