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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瑞定理I:几点感想

  

  二、海瑞定理IIA之效率


  

  海瑞定理IIA认为:对于两可而无法直接适用海瑞定理I的案件,如果是产业纠纷,则应偏向于穷人。苏力教授认为这是有效率的,因为基于财富之边际效应递减作用,同样的财富分配给穷人可以带来更多的效用(utility)。[2]这一论证的隐含条件是:不同人之间的效用可以通过同一的单位和换算标准加以比较。然而,此项条件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通常是不成立的,因而,边际效用递减律一般也只适用于同一人之效用方程(utility function),而不能适用到不同人之间的效用比较上。


  

  对此,不妨举一个通俗的例子来说明。一个人吃饭,可能每多吃一碗饭,所增加的效用都会减少,甚至变负——吃得太多可能撑坏了。而两个不同的人吃饭,其中一个胃口明显比另一个大,胃口小的人吃了一碗就饱了,再吃第二晚可能就要撑坏了,而胃口大的那个虽然已经吃了两碗,却还不饱。此时,假如两人争执第四碗饭的归属,而我们顺着上述海瑞定理IIA的逻辑,将第四碗饭分配给小胃口的人吃,则其能够实现的对人之需求的满足程度也许远不如将这碗饭分配给大胃口的人。[3]


  

  实际上,现代经济学的消费者理论以序数性效用(ordinal utility)为基础,从而使得跨人际(interpersonal)的效用比较失去了意义。因为序数性效用只关心消费者对各组消费品(consumption bundle)的相对偏好,而这种偏好的绝对差值则不具有意义,并且其衡量的数值标准也完全是针对各人而定的。[4]要比较不同人之间的效用,就宛如拿橘子与苹果做比较。正由于此,对于“穷人的面包与富人的戏票哪个产生的社会福利更大”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无法简单地依赖边际效应递减来做出回答。也就是说,仅仅基于边际效用递减律,尚不足以证明海瑞定理IIA的经济合理性。


  

  或许我们可以换一种途径来论证海瑞定理IIA是有效率的,即基于交易成本(主要是融资成本)的不对称性。[5]穷人与富人——尤其在中国古代社会——的融资成本可能差别很大,这种差别决定了他们从对方购取物质资源的能力不同。简单来说,即使富人拥有的某一物品对穷人的价值高于其对富人的价值,但由于穷人受到支付能力(budget constraint)的限制(其能用以支付的财富低于该物对富人的价值),其仍然无法从富人处购得此物。显然,从社会角度看,一项财富因此停留在对其估价较低的富人处,而无法流转至对其估价较高的穷人处是没有效率的。反之,假如富人对穷人拥有的某项物品估价高于其对于穷人的价值,则其可以比较方便地从穷人处购得此物,从而实现财富的有效流转。[6]这样一来,借助转卖这一财富的二次流转方式,如果其他条件相同,那么,在两可案件中将物质资源分配给穷人,就会比将其分配给富人更有可能实现最终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直接利用边际效应递减律的论证相比,基于交易成本不对称性的论证避开了对主观的效用进行难以服人的比较,转而对具有客观性的转卖价格进行比较,籍以确定何种规则更有可能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质言之,这一理论的立足点在于借助自愿转卖的过程,让难以衡量的主观效用显现为可以衡量的客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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