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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瑞定理I:几点感想

关于海瑞定理I:几点感想


张巍


【关键词】海瑞定理
【全文】
  

  月前《法律和社会科学》杂志社举办了第一期“法律经济学席明纳”,蒙主办者寄来苏力教授在此次席明纳上的报告“关于海瑞定理I”(以下简称“苏文”)。阅后深感这是一篇充满智慧的作品。同时,也对某些细节性问题产生了几点感想,记录下来以向作者及诸同仁讨教。


  

  一、始终如一依法裁判与“四六之说”:对诬诉之影响


  

  苏文认为始终如一依法裁判可以减少寻租型的诬诉,而“四六之说”(所谓“与原告以六分理,亦必与被告以四分。与原告以六分罪,亦必与被告以四分”)则会激励人们提起诬诉,因为前者将使利用诉讼实现利益再分配的目的受挫,而后者则“会激发更多的人投入更多社会资源追求无效率的财富转移”(苏文)。这一观点是否能成立呢?


  

  现有的对人们诉讼行为的法经济学研究一般表明:人们之所以会去诉讼,重要原因是双方对于诉讼结果的认识有分歧,“原告期待从审判中获得大额赔付,而被告则预期审判确定的赔付金额会很小”。[1]换言之,双方都具有相对的乐观估计(relative optimistic)。而之所以产生这种乐观,更深层的原因则是(通过法院判决表现的)法律对当事人权利的分配不够明确,或者当事人对这种分配不具有充分的信息。假如法律对权利的分配是明确的,并且当事人对此也有充分的认识,那么,只要诉讼成本不为零,而私人磋商和解的成本为零(或者说磋商成本低于诉讼成本),当事人就不会提起诉讼,而将自行和解。从这个角度说,即使法官始终采取“四六之说”,仍旧可以避免诬诉。因为“四六之说”也可以是一种明确的权利分配,只要理性的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四六之说”下的权利分配结果,他们就会自行实现和解。质言之,实际上,始终如一依法裁判,与始终坚持“四六之说”在此只有不同的分配效果(distributive effect),却不会对效率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告到法院的诬诉的多寡产生影响:只要诉讼成本高于磋商和解的成本,那么,再分配就将通过磋商和解而非诉讼得以实现。其实,这一结论可以由科斯定理直接得出。


  

  当然,始终坚持“四六之说”会增加磋商和解的数量,而始终如一依法裁判则由于不具有再分配的性质,从而不会激励基于再分配之目的的磋商。如果假定磋商成本为零,自然二者在效率上并无差异。不过,实际上磋商成本不会为零,由此,“四六之说”可能带来更多的磋商成本。然而,为了防止这种磋商成本,就要坚持始终如一依法裁判,而这样做自然也不是没有成本的。法官要做出正确的判决必然需要付出信息成本、行政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等等。于是,始终如一的裁判与“四六之说”之间的利害权衡(tradeoff)最终在于磋商成本(包括当事人用于磋商的机会成本)与正确判案的成本:假如前者高于后者,则采始终如一依法裁判更有效率,反之,则采“四六之说”更有效率(在此我们假定当事人的磋商成本低于其诉讼成本)。诉讼数量——包括诬诉的数量——并不直接取决于适用何种法律规则来分配权利,而取决于规则是否明确以及当事人是否对规则有一致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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