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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缺席判决模式的价值取向

  

  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立法规定之不足,笔者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予以修正。但要做出缜密的制度安排,还需对诸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缺席判决所涉各个问题和环节进行系统论证,笔者此文权作引玉之砖,并就教于大方。


【作者简介】
刘琳(1972—),女,甘肃天水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注释】关于缺席审判制度沿革更为详尽的资料可参阅(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98—99
此外,陈桂明、李仕春在《缺席判决制度研究》一文中也主张.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宜兼采一方辩论主义和缺席判决主义,以前者为基本原则,而在特殊情形下采用缺席判决主义和限制异议制度。
某法院某年1—9月份,民二庭一审缺席判决结案的135起案件中.缺席方都是被告.并没有出现民诉法第13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原告缺席的情形。参见王建宏:《谈缺席判决案件的特点及证据的审核认定》,http://www.fayuan.cixi.gov.cn.
【参考文献】{1}{2}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65.867。
{3}{4}{5}陈桂明,李仕春.缺席判决制度研究(A).陈桂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305.317.319。
{6}{8}{10}(日)谷口安平.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2.12.16。
{7}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A).诉讼法论丛(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4。
{9}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240。
{11}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经济出版社.1996:73。
{12}章武生,吴泽勇.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J).政治与法律.2002(5)。
{13}{15}{16}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8.35.49。
{14}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58—60。
{17}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4。
{18}石志泉原著,杨建华增订.民事诉讼法释义(M).台北:三民书局印行.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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