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学(上)
王利明
【关键词】法律解释学
【全文】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德]萨维尼
一、何谓法律解释学
(一)法律解释学的概念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解释(Hermeneutik)[1]一词来源于希腊文赫尔墨斯(Hermes),赫尔墨斯是希腊神话中的一位信使,其职责是向众生传递诸神的消息。[2]据学者考证,解释学最早应用于对宗教经典的解释。在罗马时代,由于对于《新约》和《旧约》等宗教经典的争执,出现了神学解释学。后来,解释学逐步从神学领域扩展到文学、美学等不同领域和学科,形成众多分支,例如,出现哲学解释学、历史解释学、文学解释学等。而当其中的各种解释学理论和技术逐渐应用于法学领域时,法学解释学就得以产生,[3]并成为解释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许多学者将法律解释学称为解释学的一个门类。事实上,“凡在人们所说的东西不能直接被我们理解,解释学就开始发挥作用。”[4]具体到法律解释学领域,这种不能被人们理解的东西通常是法律文本,解释学在该领域的任务就是通过对文本的理解和阐释来说明文本的含义。
何谓法律解释学?学界关于法律解释学的定义众多,有直接从解释学的定义出发的,也有人从法哲学角度来界定的。笔者认为,法律解释学是研究法律解释活动的一般规律、方法,旨在正确适用法律的一门学科。法律解释学是一门独立的学问,具有自身独立的解释对象和解释方法。法律解释学既是解释学的一门分支,又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
作为一门法律科学,法律解释学是一门具有较强技术性的应用法学,其核心在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其运用。其同时也需要从哲学的理论高度对法律解释活动的定性、特征等问题予以研究。法律解释学本质上就是解决法律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问题,其和立法学之间具有一定的差距。它不是设定一般性的普遍规则,更多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法律解释需求的产生就是因为在大量的个案裁判中产生了对法律理解的争议,因此,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学来确定法律的真实含义,准确裁判案件。法律只是可能之法,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应用中,才可见实际的法。法是历史的,在方法论的法之发现过程之外,不可能存在法的客观确定性。[5]所以,文本中的法律要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活法”、变成司法者严格遵循的“行动中的法”,就必须要借助于法律解释学所提供的工具,完成这样一个蜕变,从而最终发挥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解释学的核心是一门有关方法论的学问
关于法律解释学和法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学理上存有不同的看法。一是同一说,即认为法律解释学和法学方法论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达。例如“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义语”。[6]二是区别说,即认为法律解释学和法学方法论虽然有一定联系,但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学方法论主要侧重于如何科学地将法律规范(大前提)运用到案件事实(小前提)中去,而法律解释学主要侧重于如何正确地阐释法律规范(大前提)的科学含义。笔者认为,从广义上理解,法律解释学可以包括在法学方法论之中,是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从狭义上理解,可以将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仅限定于法律适用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学和法学方法论存在着重叠关系,但是二者在研究对象上各有侧重,法律解释学是在确定规则之后如何阐释规则,实现所谓的大前提与小前提的结合;而法学方法论内容更为丰富,是应用于研究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其内容不仅在于解释法律,侧重点更在于寻找法律;其不仅要结合事实来研究法律规范,还要研究某些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如请求权基础的认定等等,因此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具有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知识体系。
法律解释学是以如何正确地探寻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加以科学运用的一门学科。法律解释学作为一种方法论的意义主要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