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说到底,法律解释学与部门法学是不同的学科,它们之间必定存有明显的差别。有学者认为,两者是从抽象和具体不同层面的视角出发,对于法条适用的研究,可以说是“道”与“术”的关系。[28]此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如果我们将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律和方法看作是普遍适用于各种解释活动的知识,或者视为一种正确的思维方法,那么,法律解释学所提供的这些知识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道”。而部门法学研究各种具体法条的含义,都是研究这些法律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从这种角度把法律解释学看作是一种“术”也是不无道理的。具体来说,法律解释学与部门法学具有如下的区别:
第一,从研究对象来看,部门法学的研究不仅仅限于解释论的研究,而且还要包括立法论研究。从我国法制发展实践来看,部门法学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任务之一就是立法论的研究,研究“应然”状态,尤其是要以民法法典化为中心,以期制定最优的规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制。而法律解释学是立足于解释论,不考虑立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对既有的规则进行正确解释以期其准确适用,侧重于对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在适用中的解释。换言之,部门法学不仅仅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还需要考虑立法等更广泛的范围,而法律解释学更多地侧重于法律规范在个案中的裁判。
第二,从适用范围来看,部门法学是以相应的部门法为中心的一门学科,部门法因其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存在重大区别。然而,法律解释学是以解释方法为中心的一门学科,两者之间具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法律解释学的核心原理是各部门法所通用的。法律解释学是适用于部门法学的方法论,其为部门法学中的解释法律现象提供了一种方法或思维。这套方法对于民法、刑法各个领域的司法实践都有指导意义,从而在部门法的实践中形成了民法解释学、刑法解释学、宪法解释学等。由于各个部门法学要运用法律解释学的一般原理,从这个意义上说,部门法中的解释学都是法律解释学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的应用和延伸而已。
法律解释学是对各个部门法所运用的解释方法的系统归纳,它普遍运用于一切部门法的研究和适用活动。实际上,在部门法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去阐明自己的解释结论,而这些解释、论证的路径也可能被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学习和采用。因此,法律解释学对部门法运用的总结,同时包括了解释论研究实践和司法适用实践。法律解释学并非是为了解决具体法律部门的法律条文,也不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简单列举,而是从中总结出规律,从而形成系统理论。法律解释学并非研究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研究所有法律条文解释中的共同方法和规则。而部门法只是针对其特定调整对象展开的,其解释的文本通常也限于该部门法之内。法律解释学是提供给法律人以研究工具、方法、技术等知识的学科;其目的并非是要去阐释每一个法律,去阐明每一个具体条文的确切含义。
第三,从学科特点来说,部门法学具有较强的本土性、国别性,同一部门法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各国部门法学所解释的对象和结论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世界范围内对成文法的解释方法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这主要是因为法律规范和文本受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影响较大,而解释方法作为一种发现和阐释法律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工具的中立性,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在不同的国家往往都是解释者所共同采用的方法。不论解释者持有何种观点,或者具有何种学说背景,或者站在何种立场,都要依照法律解释学所提供的系统方法进行解释。
第四,从功能来看,部门法学是以完整调整各类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作为其目标的,而法律解释学是针对某个具体案件就某个法律关系在某阶段的特定适用所进行的研究。其并不研究具体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和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