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运行中,社会分工愈来愈细,协作关系愈来愈密切,生产和流通日益国际化,导致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以下列鲜明特征表现出来:(1)新市场。资本跨越国界,国家经济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配置资源。(2)新主角。世界贸易组织和跨国公司是世界经济的主要力量;(3)新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贸易、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多边协定,辅之以相关执法机制,进一步缩小了民族国家政策的差异。[8](p9-10)全球经济进程大体由这样两种相互促进的趋势共同决定的:一方面世界经济要服从于国际金融寡头集团以及跨国资本的利益;另一方面各国民经济体系之间又要展开竞争。每一个国家试图在全球的国际竞争中保护自己的民族利益,并运用自身的竞争优势去加强本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全球化中机会和风险的交织为每个参与其中的国家确立了大致相同的治理目标,即利用全球化实现民族国家的发展和振兴、维护自身独立、确保本国人民的福扯和高质量的生活、保留本国的民族文化以及实现其内在精神价值的机会。[9](p126)全球化这个外部要素在一些方面改变了国内经济关系和权力内容。首先国家对经济管理的权力已不仅仅是一国范围内的本位权力,而是涉及国家与国家间经济权力的协调,且要求在协调的内容--经济依赖性和经济独立性、经济安全和经济危险中突出本国利益。其次被强化了的国家竞争力概念使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合作更加紧密。国家不但影响企业所做的战略,也是创造并延续生产与技术发展的核心。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繁荣,而国家是企业最基本的竞争优势,因为它能创造并保持企业的竞争条件。[10](p65)
国家权力配置的特殊性来自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其中主要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产业安全等。以金融安全为例,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经济金融化程度加深,各国金融运作的相互联系愈加密切,相互影响也更加凸显,一国发生金融危机,很容易通过“链条效应”、“蝴蝶效应”在全球范围迅速扩散,影响到各国的经济安全。来源于金融领域的危险主要是国际资金的冲击、利率的浮动性、高风险金融产品上市、金融监管手段的不足等。相比较其他风险,金融风险会摧毁金融体系,引起资产价格暴跌,导致资金充实的和不充实的银行和公司一起破产,导致大量失业和社会动荡。这要求对金融监管的价值相应地由效率转为安全[6]。
经济全球化要求国家在经济交往中确立新的原则,并转换国家的身份和调整方法,这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理论奠定了第二块基石。
如果说生产社会化时期的经济法重点解决的是寻找国家在市场中的位置,国民经济体系化时期的经济法解决的是国家在市场中的合理位置,那么,经济全球化时期的经济法的中心任务则是协调本国和外国在市场中的位置。
虽然对经济法理论的总体认识应该建立在“生产社会化”这个最基本社会条件上,但其在经济法理论结构中除了证明该法产生这一功能外,对更为重要的该法体系的研究已基本没有更多的“剩余价值”,因为一个理论的发展需要与它的证实性区分开来,前者关注的是一系列具有逻辑相关性的一系列命题,而后者关注的是对上述部分命题正当性的经验性证实,尽管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理论发展及其实证应该、也当然是相互联系的。[11](p361)在国民经济体系化和经济全球化合力打造的现代经济法在制度类型和各类型制度的关系上已经有了脱胎换骨的本质变化,对经济法理论的构建应该建立在国民经济体系化和经济全球化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及其现代化的法制度上,只有如此,才能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法理论的繁荣,而避免因负重过大而造成认识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