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范畴研究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结合的产物,有多种类型和金融架构形式,所以,对金融资产证券化就有纷繁多样的概念界定,甚至有的学者在其同一篇文章中对金融资产证券化概念的界定和把握上都没有做到保持一致。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个多种学科共建的制度,该制度本身就可以从多种学科角度来理解。要在法律涵义上理解和把握金融资产证券化,需要将其从众多概念中厘清出来。笔者认为,对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实质的把握,可以从三种学科角度来分析。


  

  (一)金融学意义上的金融资产证券化


  

  金融学意义上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 [4]。美国学者Gardener(1991)则认为,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人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一个过程或工具。这里的“匹配”是指对原以机构中介信用为基础形成的资产进行可转让性的转换处置。在这里,开放的市场信誉(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誉 [5]。金融资产证券化还可进一步被分解为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以市场为信用中介,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的直接融资方式是一级证券化;而二级证券化则主要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基础,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和应收帐款资产集中起来,将资产的现金流重新包装组合或者分割,使其转变成建立在基础资产之上的衍生资产证券的间接融资方式。由此可知,金融学意义上所强调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学结构性重组的融通资金的过程。金融资产证券化正是以多方参与、功能分解、风险分散的结构性融资行为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体系结构,使大量具有不同期限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得以开发,使金融产品由初级向高级形态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体系结构的分配效率、结构效率和操作效率。


  

  (二)经济学意义上的金融资产证券化


  

  经济学意义上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则是指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的过程 [6]。花旗集团前任高层管理人士约翰·瑞德认为,金融资产证券化就是更有效率的公共资本市场对低效率、高成本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取代 [7]。由此可知,经济学意义上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更着眼于对交易成本、收益和风险的分析,强调金融资产证券化能够以更少的资源产出与在此之前同等效益的服务,或以同等的资源产出较以前更好的服务。金融资产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融资信用方式,对风险处理的方式的确更富有效率,并且总成本更低。金融资产证券化为资本市场提供了一个合理分担风险的融资平台,减少了信用风险。传统的银行贷款信用风险往往集中在一家或少数几家银行身上爆发。金融资产证券化能够使商业银行减少甚至消除其信用的过分集中,从而减少了信用风险。它通过把大量分散且流动性差的贷款集中起来,组成了一个资产集合,再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就可以把银行贷款的潜在信用风险分成了三部分,同时把每一部分的风险分配给最适合承担的机构。第一次风险是由原始债权者(即银行)来承担。原债权者和借款人有直接的关系,并且透过事务管理和信用管理来维系,由原债权者来负担因此贷款资产所发生的一般损失是最适当的。第二次风险是由具有很高信用力和资本实力的信用增强机构来承担。信用增强机构对许多组合化贷款债权进行部分担保,从而承担个别贷款资产组合所带来的风险。第三次风险则是由投资者来负担。这样最初贷款人的信用风险就转变为市场上的风险,通过证券化的金融架构及时分散给各个最适合承担的主体。而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证券化则是风险未分化的高成本的信贷方式。基于这些效果。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总成本低于传统的企业证券化成本。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