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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范畴研究

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范畴研究


许凌艳


【摘要】鉴于金融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质量的要求,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缓行。笔者还从金融学、经济学、法学三种学科的角度分析,论证了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质。
【关键词】金融资产; 资产证券化; 转换方式; 衍生方式
【全文】
  

  金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其特殊的现实意义,其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以至于整个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来说都是极为有利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信用交易基础的革命,完成了从整体信用基础向资产信用基础的转化,并通过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现货交易和做空机制、场内和场外交易、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市场和私募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来共同并存发展。今后,我国资本市场将向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大力发展金融资产证券化制度无疑会丰富我国的金融资产品种,促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尽快形成,把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开放建设推向前进。加强对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范畴 [1] 的研究无疑会使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基础更加坚实。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与不良资产应否进行证券化之考量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


  

  界定金融资产,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资产。资产是指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经济资源。资产所含范围广泛,按资产存在形态分类,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目前,关于金融资产的定义还尚未统一。金融资产属于无形资产,习惯上把区别于有形资产和无形的商誉以外的一些资产作为金融资产。本文所指的金融资产则是限定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语境中。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契约权利人所拥有或控制的相对于有形财产的一种投资性无形财产,是以将来从其发行者处获得一定支付为标的的契约。金融资产主要包括权益资产和债权资产。权益资产也可称为权益工具,是指不能偿还本金但具有权益请求权的金融资产,如股票与不动产等;债权资产也可称为债务工具,是指可以偿还本金并具有固定收益请求权的金融资产,如应收帐款、信贷资产、债券等。同时金融资产所表彰的权利是对未来现金流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可以是对不变的现金流的请求权,也可以是对可变的现金流的请求权,前者称为固定收益请求权,后者称为权益请求权或残值请求权。本文所讨论的金融资产仅限于金融机构或企业所拥有的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债权性资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担保贷款债权及其担保物权、动产担保贷款债权及其担保物权和金钱债权及具有射幸性质的债权。在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使用资金并承诺在未来支付现金流的人称为金融资产的发行者;提供资金并希望在未来得到现金流的人称为金融资产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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