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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范畴研究

  

  金融资产本身具有有效配置资产和重新分配风险的经济功能。同时,金融资产本身还具有近似货币的性质,它可以按照不同的单位予以分割,并转换回现金。金融资产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在该期限结束时将进行最终的清偿。金融资产具有优于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流动性,在良好法制的社会中,其收益是未来确定或者可预测的现金流。金融资产具有复合性,即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资产组合而成。金融资产的这些特征为将其进行证券化提供可能。同时,由于存在众多的金融中介机构,它们把债权变为满足公众不同偏好的金融资产,资金的最终所有者的权利与资金最终需求者的责任已不一致。众多金融中介机构的存在使金融资产充分发挥了它的经济功能。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缓行


  

  在我国规模巨大的银行资产中,不良资产的存在已经隐含了银行信用风险,构成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潜在威胁。金融资产证券化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列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手段之一。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不适宜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应缓行。理由如下:


  

  其一,基于资产质量的考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优质的金融资产,即高质量的债权组合,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同时未来现金流比较均匀地分布于资产的存续期。金融资产证券化一开始就要对投资者负责,否则就是欺诈市场、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我国这些不良贷款中相当一部分贷款是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经过了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效益连续下降,其价值大打折扣,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流量最终还取决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证券化虽然使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但却将贷款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国家,国家的负担并未减轻,政府的财政也将会力不从心。即使这些信用贷款有抵押物也最多是以厂房、机器、设备为主,不仅自身难以带来现金流量,而且变现能力很差 [2]。将这样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势必会给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其二,基于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考虑。质量和信用等级能够被准确评估,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一般要进行两次信用评级:初始评级和发行评级。初始评级是要确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达到的信用增级水平,发行评级是确定在经过信用增级后证券最终的信用等级水平。进行信用评级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不仅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能够提供市场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这将关系到资产支持证券能否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类贷款债权和金钱债权的期限、坏账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只有这样,信用评级机构才能对其风险作出准确预测,投资者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投资风险和投资价值。而组成我国不良资产的各种贷款不仅期限差异很大,而且风险水平也参差不齐。中国不良资产的形成比较复杂,许多贷款的历史资料不全,几易其主,债务主体模糊,要评估该资产的质量存在相当的困难,因而,这些资产在证券化时的定价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实物资产、抵押资产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评估来确定价格,或通过公开拍卖由市场定价,而目前中国的大量呆坏账没有抵押担保,对这部分不良资产的定价更无法操作。此外,由于中国目前还不是规范的市场环境,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例如在当地政府及司法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会得到提高;而有些时候,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不良资产本来是有效抵押,也可能在处置过程中变为无效。把这样一批各方面条件差异很大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势必会造成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困难,无法科学确定债券的信用等级和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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