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在更广义甚至更抽象的意义上使用“法”这个术语。即,这里的法不仅包括国家制定法,还包括各种具有“准法律性质”的各种机关、团体的内部规章制度,他们和国家制定法都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普适性以及拥有一定‘强制性(拥有自己内部的显性处罚机制)’”等法的特性。但是有必要说明的是,即使具有很强同构性的习惯或康德意义上的“道德律”并不是我所研究的对象,它们在我看来是一种与法有很大不同的社会控制方式之一,并往往只能在“熟人社会”里有效运作,然而,众所周知的是,现代法一旦遇到“熟人社会”就很难有效运作。但是我不否认现代法与习惯或“道德律”有很密切的互动关系,有关这一关系,我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详细阐述。
但是,我的研究路径似乎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它使人感觉法似乎完全是被动的,好像它只是反映社会事实而已。然而,由于本文的主题已被限定在“解释法是什么”这一范围内,因而只要我的研究路径能够解释清楚“法是什么”(这问题本身就具有被动性)这一问题就足够了,它也就在我的意义上完成了它的使命。而事实上,我从来没有想用它去证明“法是被动的”这一结论。所以,敬请读者只在“法是什么”这一问题范围内去考察它的效用。当然有必要申明一下,我坚决反对法是被动的这一观点,我认为法对社会的良性运行与人类的生存发展、进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本文主旨的限定,这一观点不再详论。
三、法的解释略论
我们应当从社会事实的三个主要表现层面——制度、意识、行为——详细解释法的三种主要表现形态,即法制度、法意识、法行为,全面展现法的各种面向,给出一个对法的相对完整、有序的解释。
制度的法是一种最为人们所常见和认同的法,最具有法的权威,它以其“公开性”、“稳定性”、“可预期性”而集中体现了法的本质属性。通常,一套确定的制度,在被其调整对象普遍遵守的情况下,会给社会成员以极强的安全感,使社会成员在从事社会事务时不必顾忌其它不确定的因素,从而利用现有的所有既得资源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取得最大的效率,这将最大程度的搞活一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促进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相反,如果你生活在一个“你今天取得的资源,一旦在它离开你的实在控制后,就不确定它明天的归属”的社会中,试像你还会去投资或与他人从事超空间性和超时间性的交易吗?而这样的社会将是一个怎样的“死气沉沉,停滞不前”的“原始”社会!?另外,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格式化”了社会存在,使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的人们得以超越他们的诸多不同而得以积极的互动,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互动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