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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定义与解释

  
  但是,正如一枚硬币一样,有着两面。由于概念的概括性与抽象性,概念必然要对社会事实进行取舍、剪裁,从而造成对社会事实的片面反映,而且由于概念使用文字的多义性(每个文字都是一个多义字,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文字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异)与概念组合社会事实的结构的单一的局限性,概念甚至对社会事实有着扭曲(中性词)反映的危险,这也许也是历史上为什么会存在那么多对法的定义的争论的根源。

  
  除了以上对概念的“怀疑”之外,概念还有一个很值得我们怀疑的地方。由于概念的成立路径必然是从社会中自然状态的社会事实到人脑中剪辑化了的社会事实,最后到经由人脑加工后的社会事实的重组,即概念。这一过程一方面映证了以上关于“概念有对社会事实的扭曲反映的危险”的推论,因为社会事实在这一过程中已经经过了如此多道工序,很难保证概念所反映的社会事实还是原来的社会事实;另一方面,这一过程还深深揭示了“地方性知识”对概念形成的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我把对概念的这一怀疑称作“概念的地方性怀疑”。

  
  由于概念具有地方性,概念就必然在地方性的知识上存在与运作,离开了地方性的知识或与此地方性的知识相通的非地方性知识,概念的意义将是微乎其微的(但不排除在比较意义上概念给我们的启示,有时这种启示或许意义重大,但这已经超出了概念本身的意义)。这也就决定了,在不同的社会环境里,我们完全有必要和有条件构建属于这一社会事实的概念,而不能忽视概念的地方性,简单地移植概念和使用概念,最终陷入粗暴地对待与之不相融的社会事实的“陷阱”。在某种意义上说,“西方各个法学派对‘法律是什么’的解答仅仅给我们提供一种可供研究的知识,它无法转化为我们对历史和现实的经验。”[1]

  
  这一怀疑在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尤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学学说一直天真地在解释“外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学很少有自己的声音,要说有声音也只是在强调在中国研究法学的有中国人;另外,中国的法律作为西方的舶来品可以说一直游离于中国的社会现实之上……等等这些今天“中国人”面对的“中国法”的问题中,无不有“法”概念的地方性的作祟的身影。

  
  二、法的解释 提出

  
  当然我的上述文字并不是为了去否定法的概念(因为我自己也创造了法概念,如“概念的地方性怀疑”),也不准备再在“地方性”的问题上纠缠下去,提“地方性”这个问题只是表明我的一种态度:“中国人要真真切切地研究当今中国的问题”,这一态度也将是本书贯穿始终的主旨之一。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出“解释”的这一研究“法是什么”的研究方法,这一研究方法主要采取与“概念”式研究方法相反的研究路径,它直接运用分散的社会事实和知识去向人们解释什么是法以及法在这些社会事实中是如何表现的(当然这并不排斥社会事实在必要时的归类与整合),力图展现法的多重面向,而不是像概念那样先得把社会事实高度概括、抽象后再告诉你一条有关什么是法的法命题(这种方法固然有其自身的重大意义)。“理论应该解释现实并指导实践”。[2]我的研究目的是向人们展示,法并不是一条条抽象的法命题、法律条文、法学家的法的论述,而就是他们的生活细节以及由这些生活细节构成的生活环境,并充分调动人们的生活体验去感受法的存在,以及法的各种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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