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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环境利益:环境保护法的核心范畴与完善重点

  

  (二)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哲学本质


  

  环境法的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但究竟何为“人与自然和谐”,理论界却常有误解。作为一种哲学表述,人与自然和谐并不简单等同于日常语言中“甲与乙”、“张三与李四”的和谐。实践中常有学者当然地将人与自然和谐视为主体人与主体自然之间的和谐,从而导致两种错误认识:一是自然主体地位“唯实论”,将自然想象成为与人一样具有不以人的判断为标准的独立利益、固有价值和天赋权利的主体,由此,人与自然和谐就被解读成人为了自然的利益、价值、权利,而克制、牺牲人的利益,或者在不妨碍人的基本生存和重大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存”自然,不触动、改变“自然状态”。此种观点在理论上是以人的方式理解、看待自然;在实践上则导致人在自然面前的消极、被动、无为,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则是自然主体地位“唯名论”。这种观点认识到自然的主体性存在的虚妄性,认识到所谓主体自然只不过是人的一种价值表述,所谓人与自然和谐不过是人对其所希望的有利于己的自然状态的一种期许,其归根结底仍是为了人的利益。这在认识论上有其合理性,但在价值论上将自然利益完全等同于人的一己私利的做法,将会全面消解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意蕴,从而在实践上既无法为各类不同的环境行为作出价值区别,[3]也不能为人对自然的任意改造提供批判武器,对环境保护而言,是不利的。


  

  本文认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正确认识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是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之关系,是既对立又依存的关系。所谓对立,是指人与自然相区别,自然界对人来说是外在的存在,这和动物与自然的关系有着根本不同。正如恩格斯所言:“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做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4]正是由于人与自然的对立,才使人得以区别于动物而成之为“人”,不断地以自己的实践改造自然,实现超越自然本能的独特价值,创造出辉煌灿烂的人类文明。所谓依存,则是指人与自然相互依赖、互为依靠。作为兼具自然性与社会性的高级动物,“人在本质上是作为自然存在物的存在的提升,自然在本质上是作为人的存在的基础。”[5]人首先是一种自然存在,其次才能做“人”,离开自然,人不仅不能成之为“人”,而且连存在都将不可能,所以人依赖于自然。但与此同时,自然也依赖于人。因为所谓“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绝不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费尔巴哈所想的那种原始大森林,[6]绝不是与人无关的、作为客观物质的组合而存在的纯粹自然界意义上的自然,[7]而是对作为“人的类本质”存在、具有社会性的真正意义上的“人”具有“证成”价值的,[8]是深深地打上了人类实践活动痕迹的“人化的自然”。对此,马克思说到“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 [9]而这种意义上的自然是与“人”相对应的概念,人不仅赋予自然以意义-离开人,自然只是无意义的存在;还在根本上赋予自然以存在-自然是与人相对应的范畴,没有人,也就无所谓自然,从而也就无所谓人与自然的关系了。


  

  正是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立统一本质,才有了二者和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和谐就是指协调与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就是要保持人与自然之间的这种对立依存关系的协调与平衡:既保证人区别于自然和自然物,使人能够改造自然,维持作为“人”而非自然物的存在,实现“人”的价值;同时又不破坏自然的自然性,避免人的不当实践使自然全面“人化”,损害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依存,最终损及人类自身。因此,所谓人与自然的和谐,其实质就是人的社会性与自然性的平衡,其最终目的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由于人在本质上需要自然的多重价值,所以人的全面发展不仅不以自然的牺牲为必要,而恰恰是保护自然、全面发掘自然的各种价值的途径和手段。马克思主义矛盾论对立统一的精髓,在此体现得淋漓尽致。


  

  人既是自然的,又是社会的,既是要改造自然的,又在根本上是依赖于自然的。作为自然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人的任何一种片面发展都将损害人与自然关系的完整性,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提出背景是人类面临的普遍环境危机。环境危机表面上看是自然危机,实质是人的危机;表面上是技术问题,实质是价值问题。近代以来随工业文明确立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只看到人与自然的对立而忽视其对自然的依存;只强调人的社会性而不顾其自然性;只追求物质欲望满足而不顾精神审美;把物质消费而不是人的实际需求当作人的目的。这不仅导致自然的“物化”,把自然看作可任由人改造加工的生产原料,放任对自然的恣意妄为;还导致人的“物化”和“异化”,人本身也成为只会消费的生产机器,成为“单向度的人”。由此,不仅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人本身也被畸形发展。现在我们提倡科学发展,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片面、畸形的发展,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使“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0]


  

  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在于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中心主义”虽然与“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对立,但同样失之片面。这种观点认为人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员,与动物和其他自然存在物是一种平等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就是人机械地遵照生态规律去照顾自然、顺应自然。其只看到人对自然的依存性,没有认识到二者之间的本质差异与对立,更没有看到这种差异与对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同样是片面的。这种观点不仅在实践上导致人对自然的迷信拜伏和消极无为,而且从根本上扭曲了对人和自然的理解。因为我们所说的人,绝不是依靠本能以动物性生存为满足的自然物,而是具有更高价值追求,具有摆脱自然本能束缚的实践能力的“非自然化”的人;我们所说的自然,也绝不是抽象的、与人无涉的环境要素的无意义组合,而是富于生机、充满人的价值期望的、“有人在场”的自然。离开人,自然只是无意义的存在;没有人与自然的区别,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复存在,和谐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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