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多夫以他对现代发展的敏感所提出的观点后来被汉斯·尤里乌斯·沃尔夫补充了许多细节,有了详尽的系统性。”[19]以至于现代行政法上的给付行政,并不仅限于生存照顾的层面,其范围已大大地扩展了,甚至有学者认为“通过授益性活动而直接促进社会成员利益的所有公行政活动,都应该视为给付行政。”[20]在德国,给付行政涵盖五个分支[21]:基础设施行政、担保给付行政、社会行政、促进行政和信息行政。其中,基础设施行政是通过各种设施,为共同体成员整体提供工业技术文明的基本发展条件;社会行政是为共同体成员个人提供预防性的生存保险,尤其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促进行政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商业、经济、社会、环境或者文化的政策目标,采取措施改善特定生活领域的结构。在日本,给付行政是指“通过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进行的社会、经济、文化性的服务的提供,通过社会保障、社会扶助等进行的生活保护、保障,以及资金的交付、助成等,即通过授益性活动,积极地提高、增进国民福利的公行政活动。”[22]一般分为三个部分[23]: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和资金资助行政。其中,供给行政是指通过提供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的行政活动,是通过公共用物、公共设施、公共企业等的设置和经营来实现的;社会保障行政是指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保障国民最低限度的健康文明的生活而进行的给付活动;资金资助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主体为了维持安定,满足国民的公共需要,对私人及民间企业直接提供资金或其他财产的行政活动。因此,在日本“给付行政也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提高国民福利的行政目的而进行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称。”[24]
我国大陆学者对给付行政理论的研究还很不深入,但该问题已引起学者们的注意,通说认为给付行政是指“行政物质帮助或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权益的具体性政行为。”[25]显然,这样的界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给付行政,范围过于狭隘,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则把其界定为“提供给人民给付、服务或给予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26]。
【作者简介】
张洪宇,男,1982年生,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注释】参见叶必丰:《20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第15~16页。
转引自杨立雄:《社会保障:权利还是恩赐——从历史角度的分析》,
http://cjkx.cai.swufe.edu.cn/4/13.HTM/登录于2003年4月10日。
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8页。
转引自叶必丰:《现代行政行为的理念》,《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第46~47页。
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德国行政法读本》,第49页。
叶必丰:《20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第14页。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5页。
转引自高秦伟:《论社会保障行政中的正当程序》,《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第89页。
郭润生、张小平:《论给付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第16页。
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第46~55页。
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德国行政法读本》,第8页。
李震山:《行政法导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6~7页。
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德国行政法读本》,第8页。
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第46~55页。
参见张书克:《“服务行政”理论批判》,《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册),台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4~25页。
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德国行政法读本》,第11页。
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29页。
参见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一卷),第32~33页。
转引自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第329页。
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第329~331页。
杨临宏等:《行政法学新领域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191页。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