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行政理论”的发展路径简述
张洪宇
【全文】
给付行政理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时代背景下,伴随“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而提出的。在19世纪,资本主义刚刚诞生时和随后的百年中,资本主义各国充分发挥了“自由主义”的优势,奉行“管理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执政理念,把权利给予个人,而政府则为经济的发展尽量萎缩,以致行政权的使用范围被严格限制在“警察行政”范围内,最终导致“19世纪的行政法仅仅在于维持社会秩序,是一种秩序行政法或者‘警察行政法’。”[1]这一模式,确实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也放纵了贫困;虽然保障了富者获得利益,但也忽视了贫者的生计保障。尽管,早期社会也存在对贫困者的救济制度,但多属于教会或者慈善机构所为。即使,当教会无力解决贫困,政府投身于济贫事业时,政府的救济行为也多数是出于维护统治的目的,是对穷人的一种施舍或恩赐,并且多数是一些临时性赈济措施,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其“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是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2]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的长期放纵式发展终于酿成了经济危机的爆发,促使资本主义经济进入了大萧条时期——民生凋敝、经济衰败,而普通民众更是难以维持生计。此时,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才意识到经济放任式发展的弊端和问题所在,然而,现实中的贫困必须解决,秩序也必须重新稳定。当贫困普遍流行,个人无力解决生计、慈善机构也无力解决贫困时,贫者只能求助于政府,因为“公民是提出‘要求’的主体,有权主张物质给付”[3]。因此,社会需要国家由“守护性国家”向“创造性国家”转变,也就是说“国家应当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而不是局限于公民的自由保护”[4];国家行政权的重心在于为公民提供生存照顾,是“为满足公众需要而组织和促进物质、文化、精神和道德发展”[5]。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行政权扩张就成为了必然趋势,而公民也必须容忍这一现实才能获得更好的生活,须知“公共福利不可能依靠个人自由自动地出现,而必须在自由的条件下积极的作用才能得到。”[6]
福利国家理论的兴起,为给付行政理论的提出提供了直接的理论支撑。与自由国家理论不同,其主张国家要积极干预经济生活,而不再局限于维持秩序;认为“国家不仅应该保障个人的自由,而且还应为个人提供充分的生存条件或福利保障,以促进个人的幸福”[7];并进而主张其“可以不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达到消除贫困和实现平等的社会目标”[8]。二战后,这一理论被欧洲许多国家所接受,“使政府一改往日的被动角色,去积极干预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保护社会弱者的‘生存权’,实现社会正义”[9],最终使其成为政府的执政纲领和现实政策,使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和服务,扩大社会福利的方式来实现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从而缓解了贫富悬殊的社会现象,解决了经济危机。于是,很多学者主张“现代行政职能均应由过去的消极行政转变为积极行政,政府以积极增进人民福利为己任,以公平分配社会财富、扶持弱小、救济贫困为给付之宗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