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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法理学的关系思辨

法哲学、法理学的关系思辨


张洪宇


【全文】
  
  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关系问题已然争论百年。但现有法理学书籍,基本不对二者进行区分,多是一语带过,或是寥寥数语以示有别。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予以梳理和介绍,并谈些个人研究心得。

  
  一、法哲学的困惑

  
  如果说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是人类智慧的结晶,那么作为“法之哲学”的法哲学则把时代精神的精华融入我们的现实生活。法哲学同哲学一般,均源自对“自然”的探索与总结,是集天地精华而成的大智慧,其发展历程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始终,对社会发展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种观点认为:“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①] “是从法的角度对人的现实存在的哲学理解和对人的未来的理想存在的终极关怀。”[②]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哲学就是将法学上的原则问题与根本问题,以哲学的方式加以回顾、讨论和解答,法哲学的对象(或其形式的客体),即指法律之整体。”[③]“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分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④]

  
  笔者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非法学的子学科”[⑤],其宗旨是寻求符合人性本质的“法的生存与生活方式”。法哲学同哲学一般,不依附于世俗实用主义的趋向而与其他学科相混淆,只是自始至终的研究人类的最高追求“正义”,即“何为正义,如何实现正义”的问题。其更多显现的是哲学之质,而非法的特性,但也不排除其中蕴涵的法的因子。所以,“法哲学是不必放弃法律科学在其领域所取得的认识,却必然要超出这些认识的界限,把法之文化现象所提供的一切在该领域无法解答的难题与哲学的普遍原则与思维相结合来解决这种法的诸多困惑。”[⑥]

  
  在人类社会几千年的理性探索中,尤其在科技得以迅猛发展之后,统治者企图通过控制哲学来消灭神学,也正因为这种趋向使得世俗的人们不顾法哲学的真正使命和终极欲求而将其视为以法的一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子学科,只是对法的理论概括,从而实现指导实践的目的,扼杀了法哲学之本性。才有学者感叹:“法哲学面临着无路可走的处境”,“法哲学到了安乐死的边缘”。

  
  二、法理学的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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