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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法理学的关系思辨

  
  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的学者认为:二者都是透过哲学的维度来审视法学;其终极目标都是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理性的探索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法的研究来指导一国的立法政策;都是法学家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都在研究法的一般问题。“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法哲学同义,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⑩]“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其中心议题是“法律是什么。”[11]

  
  认为“法哲学独立”的学者认为:二者处于不同的层次;研究范围不同;发展的历程不同;存在的目标不同;研究的方法不同。“法哲学是研究‘何为正当法,如何实现正当法’的问题的学科。”[12]“法理学是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学科。”[13]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

  
  1.学术传统不同:法理学属于法学的基础学科,所传承的是近代实证主义传统,是原于经验主义的;法哲学是“法学中的哲学”,即“哲学的子学科”,其承接的的是西方的传统哲学,是理性主义的。

  
  2.研究的主体不同:因法理学是法学的子学科,因而研究法理学的只有法学家,即真正以法学为职业的人;法哲学的研究者则即有法学家,又有哲学家,从而产生了所谓的“法学家的法哲学”和“哲学家的法哲学”。

  
  3.研究的方法不同:法理学因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更多的原于对实践的总结和理性的探索,因而其主要的研究方法是经验主义方法;法哲学则更多的是原于哲学赐予的理性的思索,因而其主要的研究方法是理性方法。

  
  4.研究的对象不同:法理学研究的主要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订的法”,而非“应该存在的法”;法哲学则更多的研究应然法,也包括实然法,既有本国法,也有世界范围的法,既有现在的法,也有过去和未来的法。

  
  5.研究的宗旨不同:法理学更多的是通过对法的实然研究而指导一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使一国的法律活动符合理性的要求,保证社会秩序的和谐;法哲学的使命是唯一的,是对正义的解答。

  
  6.在理论法学中所处的层次不同:“理论法学是以法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群”[14],既然理论法学是一组有关法的理论之学科组成的学科群,自然有不同的层次,而法理学是处于第二层次的,是以法的现实状况为研究对象而指导着法的社会实践的学科;法哲学则是研究法的最高价值,即“何为正确法”的问题,是最高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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