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二者不同之处甚多,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二者之间的共性。但看待问题不能因为一点共性就掩饰其本来的面目。
四、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前景展望
法哲学的历史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可以说自人类社会产生始就进行看有意义的思索而试图使最原始的人群保持最为和谐的生活,这种有价值的思考完全可以视为法哲学启蒙之表象。自然其在现实中也不会因为科技的发展而自此消逝,但其需要恢复本来的面目,即围绕其原来的命题,即“何为正确法,如何实现正确法”的命题而展开,也就是只研究最高层次的东西,这种定位有其存在的特定性,也自然会摆脱“法哲学即法理学”的长期争论,不要流俗是法哲学独立的最高法则。
法理学既然是法学的子学科,就要发挥其最大功能。在理论中对法进行深入的探索,实现理论探索的价值,从而指导司法实践,使整个社会民众遵循的是良法。不要融入法哲学的领域,因为这样二者都将陷入无休止的学科独立的争论之中,又怎会发挥各学科本来的功能?惟有正确的划分之后,各自在自己的领域中探讨法的问题,这样二者的功能都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效用得以实现,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真正和谐,法理学也就成了一种智慧。
其实我认为自二十世纪以来所有的法理学家和法哲学家所谈论的法理学和法哲学虽然将二者未加以区分,是他们并未对其能指与所指加以区分的结果。也许最为主要的是因为他们企图超越二者,跨越这种学科的鸿沟而创立一种含盖二者,又超越二者的新的学科,如拉德布鲁赫、考夫曼等。在我看来这种理论也是有弊端的。现实中最主要的是人们在使用法理学或法哲学时一定要知道自己所处的语境,是何种意义的法之理论,可能这样就可以区分法理学和法哲学了。
法是公平与正义在现实社会的体现,法律人则是公平与正义的卫士,就应当诚实的按照各个学科的本来面目去研究,而发挥其最大的价值。拉德布鲁赫说“从不要为明显不公正的法律杜撰任何理由”,而老师说“不要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分离杜撰任何理由”,显然我这是一篇违背尊师意图的文章。
【作者简介】
张洪宇,男,1982年生,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注释】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姚建宗:《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第2页。
转引自舒国滢着:《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43页。
文正邦:《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
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页。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页。
舒国滢:《走出概念的泥淖——“法理学”与“法哲学”之辩》,《政法论坛》2001年,第14页。
孔庆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页。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5页。
莫里森:《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页。
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页。
〔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舒国滢:《走出概念泥淖——“法理学”与“法哲学”之辨》,载《政法论坛》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