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请示与当事人
案件请示如何影响当事人利益呢?传统法学研究认为,案件请示制度实际上使得二审流于形式,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我们从法律经济学角度也可以做出解释。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白当事人为什么要诉讼?显然,对利益最大化的当事人来讲,要提起一项诉讼,要权衡诉讼成本(C)与诉讼预期收益(ER),只有当事人认为诉讼预期收益大于诉讼成本,才会发动一项诉讼。诉讼的预期收益等于通过一项诉讼能获得的收益(R)(如获得一定的赔偿金或者免于赔偿、获得心理安慰等)乘以获胜的预期概率(P)。即
C>ER=R×P→不诉讼
C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发起一项诉讼所获得的收益(R)是确定的,它由诉讼标的确定,如提起一件侵权之诉,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当事人努力的结果是要获得胜诉的把握,即提高诉讼获胜的预期概率(P)。当事人为了提高获胜的预期概率P,就要一直投入较大的资源和成本,比如花费更多的时间调查取证、聘请更好的律师等,直到当事人认为投入的边际成本等于获胜的边际收益。
对于下级法院需要请示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服判息诉,一般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一旦对下级法院的裁判不满意,需要提起上诉,则案件请示制度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是明显的。由于经过请示的案件,下级法院裁判的结果基本上就是上级法院意见,即使经过二审,一般也不会改变案件的处理结果,即二审流于形式。由于案件请示一般是在法院内部秘密进行(为什么要秘密进行,将在下文做出解释),当事人一般不可能知道案件处理结果是否经过请示,即对当事人来讲信息是不完全的。在这种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提高胜诉概率,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和资源,但显然是徒劳的,努力并不会改变上诉的结果。而且投入越大、损失越大。
四、公开的秘密
为什么案件请示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公开进行呢?从法学角度讲,是为了树立司法独立、权威的形象。从经济学角度做出解释,也许更有意思。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讲,当事人诉讼的过程就是当事人花钱到法院购买公正的过程,就如同商品市场上消费者花钱购买商品一样。商品市场上,理性的消费者希望能够购买到权利无瑕疵、质量有保障的商品,一旦消费者了解到某商品存在权利或质量方面瑕疵的信息,就会降低该商品的购买或者降低购买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销售者就需要隐瞒商品存在瑕疵的信息。同样道理,在法律市场上,当事人花钱到法院购买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也是希望能够购买到公正的、有质量保证的审判权(体现为可以通过上诉来救济)。一旦经过案件请示,实际上使得审判权的质量缺乏保证,理性的当事人不会购买或减少对审判权行使的购买,具体体现为降低对审判权的评价、减少诉讼消费。对作为审判权供给者的法院来讲,就会减少诉讼费用收入,于是理性的法院也会隐瞒审判权存在质量瑕疵的信息,即体现为案件请示在法院内部不公开进行。当前,案件请示制度已是公开的秘密,公众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现实的结果是公众对司法缺乏信任、通过上访或其他非正常途径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