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请示?
——对法院案件请示制度的法律经济学思考
徐贤飞
【全文】
一、背景与理论前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独创性的司法经验,比如被称为“东方经验”的马锡武审判方式,还有案件请示制度。但是案件请示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可悲的是它并没有合法的“出生背景”,因为还没有它存在的法律依据。因此,案件请示制度只能作为一个“黑户”在法院系统内生存下来。但是与外界对案件请示制度口诛笔伐、恨之入骨不同,这项制度却是法院的“宠儿”,“万千宠爱在一身”,受到持久的热烈欢迎。如果不是最近一位人大代表提出废除案件请示制度,把这项制度推向“风口浪尖”,成为众矢之的,或许它还将继续缠绵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安乐窝”里,“乐不思蜀”呢。
为何法院偏爱案件请示制度这位“黑户”?传统法学研究已经进行了分析。但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如果我们转换研究范式和看问题的视角,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或许更能揭示案件请示制度长期存续的原因和改革之艰难,从而“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此,需要简要介绍法律经济学及其相关理论。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科学,当前已经是美国法学和经济学领域一门“显学”。该学科80年代末开始传播到中国,逐步受到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认同和重视,现在已经成为研究热点。所谓法律经济学,简言之,就是用微观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经济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制度的一门科学。因此,法律经济学是一门应用性、边缘性的学问。
经济学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是“经济人”假设,即认为人是理性的,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是追去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经济人”的假设被引入到了所有个人选择领域,“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但是,作为法官,是不是也符合“经济人”假设呢?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法官是超然、独立的个体,是公正的代言人,不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普通人。这种理论把法官加以“神化”,把他们看成“圣人”,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实际上,法官也是普通的人,具有普通人的偏好和喜怒哀乐,因此也符合“经济人”假设。正如经济学家詹姆斯·M·布坎南认为,无论在哪个领域,我们对人的假定应当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