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文中,笔者将尝试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工具,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经济学理论和术语对法院案件请示制度进行分析,并求教于大方之家。
二、为什么法院偏爱案件请示?
司法实践中,法院遇到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时,习惯于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以期望获得上级法院有关此案的处理、法律适用的回复、指示。因此,下级法院需要进行案件请示的案件,一般是比较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敏感或其他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法官个人面临较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当事人上诉、上访、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干预甚至当事人的威胁。这些案件一旦处理不好,直接影响法官个人的绩效考核水平、声誉、职务升迁等切身利益。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讲,行使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权法官面临高风险、高成本。为简单化、类型化行使审判权的成本,将成本分为管理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三类。管理成本是审理案件需要耗费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支出。错误成本是指案件裁判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伦理成本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具体指法官面临的精神痛苦、心理压力等。
显然,对需要请示的案件,管理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都很高,远远大于行使审判权给法官个人带来的收益(工资、案件处理得当可能获得的表彰、晋升、个人满足等)。一个“趋利避害”的理性法官,也具有风险规避的偏好,显然不愿持有较高风险、较大成本的审判权,来获取较小的、不确定的利益回报。于是,对此类案件,法官要降低风险,有两个选择,一是不受理此案,即放弃审判权;一是通过内部途径向上级法院请示。但是第一种处理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比较可行的方式就只能是通过案件请示,以获得上级法院有关此案的处理意见。从法律经济角度讲,可以理解为下级法院让渡部分审判权给上级法院。通过让渡审判权,下级法院错误成本、伦理成本大大降低,虽然管理成本可能增加,但是从整体上讲,下级法院面临的风险和成本都大大降低。这也许就能解释为什么下级法院对请示制度热爱的原因。
从上级法院角度讲,受让了下级法院高风险、高成本的审判权,是否意味着自身也面临较大的风险和成本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也可以从上级法院的成本--收益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尽管对案件做出批复、指示,但是裁判结果是以下级法院名义做出的,当事人一般不会知道是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即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也只能怪罪下级法院不公正,而不可能把矛头对准上级法院。另外,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请示的案件,一般不会面临地方部门的干预和压力。因此,伦理成本和错误成本都很小。另一方面,按照我国司法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权。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是需要投入成本的。但是,通过案件指示,间接实现了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不需要再耗费额外的监督成本实现对个案的监督,显然节省了上级法院的管理成本。所以,案件请示对上级法院来讲,没有多少风险和成本的,并且能获得稳定的预期收益(管理成本降低)。这就能解释为什么上级法院也偏好案件请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