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尝试把死刑审判的“评审团”过渡到“陪审团”
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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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正在公开审理梁红亚死刑上诉一案。庭审正式开始前,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本案审判长潘家玲特别说明:“今天专门邀请了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将作为二审合议庭的重要参考。”旁听席第一排坐着8位特邀代表——此次庭审的“陪审团”,这也是河南省高院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据了解,“陪审团”模式将适时在刑事审判中进行推广。
当然,“评审团”并不是西方的“陪审团”,陪审团是由全部从普通人民中选出的外行陪审员组成,它不受专业法官的影响,对案件独立裁判。评审团则仅仅是一个监督性的、旁听审判并发表意见的组织。其本质是公开审判的特殊形式。但由于其要发表意见给裁判者参考、间接影响裁判,所以又不同于普通的旁听,而具有了一定的陪审团的性质。2007年,韩国在讨论《关于国民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律》时,立法草案规定,陪审团的裁决“仅供法官参考”而不具有实质的拘束力,正好是今天河南的做法。但这一立法正式通过时,被修改为:陪审团的裁决对法官具有拘束力,由“评审团”改成了正式的陪审团。
陪审制具有民主、公正、自由、人道这四种基本价值。从民主价值来看,作为“社区缩影”的陪审团,是从本地区成千上万的符合选民资格的普通公民中通过随机挑选、一案一组团,能够反映平均人对事实问题的理解;从公正价值来看,由于潜在陪审员的基数很大,所以一个人一生很难有超过一次的机会被选为陪审员,审完一案便消失于茫茫人海,难以贿赂,而且由于责任的分散使当事人更能服判;从自由价值来看,分散的普通公民能够顶住政府的压力而保护公民自由,而“一致裁决”或者绝大多数同意才能作出一个裁决的要求使过半数就可判决作法得以改变,能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而侵犯少数人的自由;从人道价值来看,普通人的情感与冷静的专业法官相比,更能体会案件中的人情与法理,避免类似于许霆案件中违背常理的裁判,又由于死刑裁判作为陪审团不能量刑的例外,可以使是否处死刑的问题上更能把什么叫“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样的微妙的情节。
在死刑案件中,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陪审的作用:一是可以改变现在由纯粹的审判员进行死刑复核裁定的做法,设立由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二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一律由只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团作出一致裁决才可以决定适用死刑。在整体不能引进陪审团的情况下,可以在死刑案件中先推行陪审团审判。陪审团作为社会“平均人”,对于一个人被判处死刑时社会能否接受是一种适当的检测,是通过正当程序把握公正、人道等难以判断的内心感受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