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司法的民主性和正当性,韩国于2007年6月1日制定颁布了《关于国民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律》(法律第8495号),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法正式引入陪审团审判制度。根据该法第五条规定,陪审团审判适用于以下五种类型的案件。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陪审团审判则受制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被告人是否愿意适用,二是根据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是否已经裁定不适用陪审团审判。在韩国,根据该法第12条规定,在审判中,陪审团的职责除了事实认定,还包括法律适用以及就量刑提出意见等内容。
根据2004年8月20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陪审员法》规定,整个俄罗斯联邦各级普通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都可由陪审法庭进行审理。由陪审法庭审理的案件,一般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王志华:俄罗斯陪审制度,《外国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管辖标准为判处刑罚的轻重,而非案件的性质。俄罗斯陪审团在法庭审判中有权对事实问题,也就是受审人被指控的罪行是否成立问题作出裁决,审判长则决定处刑问题。为了防止民主的暴政,基于“宁纵不枉”和宽容司法理念前提,俄罗斯法律赋予了专业法官以“凌驾陪审团”的权力,即使犯罪行为确已发生,通过陪审团法庭调查也证明为受审人所为,但专业法官仍可判决受审人无罪,理由是受审人没有罪过,在法律上无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这在实践中便出现了受审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法院却判决受审人无罪的现象。
俄罗斯和韩国的改革给了我们一个启示,陪审团的产生并不需要特殊的土壤,陪审团制度具备普适于任何国家的可能性。我一直主张,由于陪审制度是建立在现行的合议庭人数较少,并进行简单多数裁决的基础之上,对死刑案件的裁判不是很慎重。当一个案件的合议庭是3、5、7人时,只要过半数就可以进行裁判。意味着一个案件只要有三分子二、五分子三、七分子四的人同意就可以作出裁判。那么假设投反对票的人是百分之百的否定案件事实的成立,则意味着在只有67%、60%或者57%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可以作出有罪并处以死刑的判决,在其他的案件里也许可以认为这是正确的判决,但这对于一个人的生命而言,是非常轻率的。在我国不能全面实行陪审团制的情况下,可以先在死刑案件中进行陪审团制度的试点,因为只有全部由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才有资格体现民众在公正与人道问题上的真正感受。
在中国,人民陪审员效果不佳,而另一方面人民的民主意识日渐提高。在此情况下,在一些地区的重罪案件中进行陪审团实验,让评审团过渡到陪审团,这样的改革是积极的、值得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