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厘米主权”与赵作海的生死
郭道晖
【全文】
近来舆论界、政法界都在热议一桩冤错大案:一个被判死缓的杀人犯赵作海,经过11年牢狱之灾,弄得妻离子散、无家可归之后,被杀的人却忽然活着归来,从而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原来经手审理此案的公检法人员被分别问责:其中进行严刑逼供的公安干警,已被刑拘;而当事的检察官、法官也被停职检查。但他们私下庆幸当时没有对杀人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有意留有余地,判处死缓,否则他们就不只是错判,而是错杀,追究责任就大有不同了。
社会舆论在追问和反思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时,大都责问检察官和法官明知证据不足(检察官曾因此3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而不依循相互制约和罪疑从无的原则,释放赵作海;却顺从上面的压力,判处他死缓,良心何在,正义何存?
这种追问,是有理有据的。作为维护人权的最后防线中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化身的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和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是他们神圣的职责和使命,也是他们应具的司法伦理。作为错案的经手人,他们责无旁贷,法无可恕。
不过,如果我们再深入思考一下,在当时所处的政治环境下,他们这样判处,却不无情有可原之处。据报道,当时正值中央要求司法机关雷厉风行迅速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高潮期。按权威部门的统计,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成为严重违法侵权、影响党和司法机关形象的老大难问题。2002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经验交流会要求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纠正超期羁押现象,这一刀切的决定,成为司法部门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加上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实际上是公、检、法、司的联合体,主要职能是互相配合,而很少或取消了互相制约;政法委员会的委员制也变成政法委书记首长负责制(而书记又多是由现职或出身于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据悉,商丘市政法委书记还不是学法律的,而是学煤矿和矿山机电的),大案要案都须经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由书记个人说了算。这成了判案的习惯程序。正如商丘市检察院此案的主诉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员所说:此前长期关押赵作海就是政治需要;此后,上级部门负责人对此案快审快判的批示,也是政治需要。要求我们必须在20天内起诉到法院,商丘市委政法委把结论都定好了,检察院、法院只不过是个形式,我们只有服从。(参见2010年6月3日《中国新闻周刊》专文:《赵作海冤案形成过程》)如果不服从呢?按内部纪律就只有被罢官甚至问罪的后果。我国的检察官和法官一般不具备舍身为法的节操,就只好服从上级决定。稍有良心的法官、检察官才勉强做出留有余地、网开一面的判决。因此,如要追究责任,根子还在党的政法制度的固有弊病:党大于法,政法委的专权和错误决策,以及把司法政治化,把判案运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