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害人既违反合同也违反侵权行为法时,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请求权不仅仅是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还还是一个实体法上的权利,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和负担。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在属性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将违约责任通常称之为违约的补救,大陆法则将违约责任纳入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范畴之内。我国《
合同法》第七章是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将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加以规定的,与合同义务联系密切,互为因果关系。
无论实际违约还是预期违约都具有以下特点:
(1)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合同的前提,并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2)违约责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
(3)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数额、比例、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4)违约责任具有预防、惩罚违约和补偿损失的双重属性。
违约与侵权的区别较为明显,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归责原则不同。合同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或衡平责任等为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认定违约事实,主要有违约方负证明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免责事由。侵权诉讼则有受害人就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负举证责任,当然在特殊侵权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现象,作为一例外。
(3) 对违约惩罚性不一定要求损失后果的出现,侵权责任则相反,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责任就无从谈起。
(4) 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可以是不可抗力,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