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种违约的归责原则
各种违约责任的形态不同,有以下几种形式:
1、预期违约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种。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临前,一方当事人以明示和默示的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临前,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或者有充足的事实证明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不履行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发生在履行期届临前的称为拒绝履行,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的构成履行不能。
3、迟延履行可分为债权人迟延受领和债务人迟延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的义务。
4、不适当履行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义务瑕疵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
5、其它违约行为包括部分履行、履行方式不当、履行地点不当、违反附随义务等行为。
违约归责的例外称为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合同法》第
117条以及《
合同法》第
302条和《
民用航空法》第
124条及《
铁路法》第
56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以及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