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合同侵权
王建胜
【全文】
合同侵权又称违反合同,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
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规定的非常详尽。首先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定义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可以将两者关系归结为债务是合同责任发生的前提,合同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其次将合同侵权类型分为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再次将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与不安抗辩、不可抗力等免责相结合的原则;最后当事人只有选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竞合状态下的救济权利。
一、用合同侵权的思维全面理解合同违约
抽象法律时常从不同角度调整同一事实的社会关系,发生规范竞合现象,当事人的同一行为依不同的规范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或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等。《
民法通则》第
134 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是民事责任聚合的规定,如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体现在程序上就是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对不法行为人有选择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说明民事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也反映出
合同法与侵权法不是相互独立的,存在相互渗透的关系。
依据民事法学理论完全禁止竞合几乎不现实,一般认为在没有合同关系、或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不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具有强制性的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具有民事过错的民事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