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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法制的若干完善

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法制的若干完善


于彦梅


【摘要】:“十一五”规划把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然而,面对我国农村严重的环境问题,现行的环境法制却多有无奈,文章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缺位的情况,提出了完善环境法制促进新农村建设目标实现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环境保护;救济补偿;环境参与
【全文】
  2006年,“十一五”规划把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了实现“村容整洁”的建设目标,各地开展了推广沼气等清洁能源技术,并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加强村庄环境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搞好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活动。可见,“村容整洁”的根本目标在于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农民群体的生存环境质量。但是,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农村地区环境立法缺位,管理混乱,执法不严以及农民环境参与意识淡薄成为这一目标的掣肘。
  
  一、环境法制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困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在农村地区,环境法却常常显得“无心无力”、“有心无力”和“鞭长莫及”。[4]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地区环境立法缺位
  
  首先,我国现行的很多环境法律法规没有将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纳入立法调整的范围。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很大程度上有别于城市污染,其中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不同于城市的点源污染。而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对农村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导致现行环境法规在农村地区缺乏实施的根基。有些法规即使对农村有关环保问题进行了规定,其规定也极为原则。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案首次将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立法视野,对种植、养殖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合理利用、预防污染的要求,对农村生活垃圾提出了清扫、处置的要求。但其规定过于简略,可操作性不强。
  
  其次,环境立法缺乏对污染转移的控制,导致农村环境在工业化过程中迅速恶化。近年来,我国环保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城市环境污染得到了有效地控制;与此同时,农村却不再是人们心目中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世外桃源”,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这种状况的出现既有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环境治理不到位以及农村环境保护设施缺乏的因素,也与城市污染转移密切相关。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大量倾倒农村地区,致使农村环境治理任务加重。另外,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一些高污染企业往往被乡镇企业接纳,而乡镇企业环境治理能力低下,导致污染急剧在农村地区扩散,而相关立法对此类污染转移没有强有力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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