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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法制的若干完善

  
  第二,主观因素——农民环保意识淡薄,缺乏环境参与的热情。虽然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其环境意识依然淡薄。在很多农村的路边、沟渠边、责任田里,随处可见塑料袋、废纸屑、烂菜叶等生活垃圾,还有家禽家畜的粪便,河中常见病死的禽畜。90年代中后期,每当夏收季节,由于农民焚烧秸秆,空气能见度太低高速公路封闭,飞机停飞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这种现象在河北地区的农村急剧减少,究其原因并非农民已经意识到了其行为的环境危害性,而是慑于政府处罚的压力。2005年震惊全国的“定州事件”,引发冲突的焦点是征地补偿费用,而对于国华定州电厂贮灰场的建设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甚少有农民意识到。
  
  此外政府部门对于公众参与环境的主观立场也阻碍了农民参与环境决策。2003年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讨论期间,就是否设立环评听证制度国务院各部门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多数部门表示反对。反对意见认为,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召开听证会的做法在中国太超前;现阶段我国国民素质还有待大幅度提高,让其参与到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除降低决策效率外,对于科学的环境决策毫无益处,甚至公众参与将成为“刁民”阻碍经济建设的合法途径。部分政府部门和官员认为公众参与是与政府的对抗,这严重阻碍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的建立完善,直接影响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环境法制的完善对策
  
  (一)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
  
  治理农村环境问题必须完善农村环保法规体系。首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特殊性,在环境立法中增加对农业生产中的面源污染的法律控制。不断完善农村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拟定综合性的农村环境法规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环境管理等专项法规,逐步把农村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国家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尽快起草并颁布《土壤污染防治法》、《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做到有法可依,责权清晰,有效防止农村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工业、生活以及外来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防止农村生态遭到破坏。其次,应当颁布专门的《农村污染防治法》来规制城市污染转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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