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法制的若干完善

  (二)健全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度,明确各执法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改进执法方式,并完善对执法的监督、稽查制度。笔者建议,建立专门的农村环境执法队伍,协助各级环保部门搞好农村环保工作。在乡镇一级建立环保机构,且至少配备一名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环保专职干部,确保环保执法覆盖到广大的农村地区。另外,还应当强化环境执法的监督,增强环保执法的自我约束。
  
  (三)转变政府观念、完善环境参与制度,加强农民参与和农民监督
  
  环境公众参与可以纠正、限制个人或少数人随意决策,限制政府权力。但必须指出,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并不是倡导无政府主义,不是否认政府组织存在的意义,而是强调政府及其活动的有限性。[3]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通过宪法的授权,人民需要秩序方授权政府,而非需要智慧才授权政府。因此,政府不能以“智者”、“精英”自居,而只能是秩序的提供者,人民才是权力真正的主人。因此,政府观念必须转变,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扫除障碍。
  
  此外,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确保农民平等环境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环境参与制度相关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农民参与的原则,且要充分考虑农民这一参与群体的特殊性,对参与的程序、内容等作详细规定。另外还应当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告知义务,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减小信息不对称的可能和影响。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环保积极性,减少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尽快建立起农村环境保护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机制,带动农村环保工作。
  
  (四)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
  
  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农民自身环境意识的提高。农村环境管理的滞后、农民环境参与程度不高以及环境维权意识不高原因之一就是其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从而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良好的生存环境。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可以灵活选择,比如通过大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使农民意识到环境问题的巨大危害;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形成村民自治机制,起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作用;另外还可以通过树立“生态文明示范村”的形式,强化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环保意识。
【作者简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