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中的法律适用及用人单位的对策
金剑
【全文】
一、相关案引及分析
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案例,是笔者的一朋友的朋友,要我帮他打理,他因工作时受伤,与公司产生纠纷,开始其没有告诉我实情,我从
劳动合同法的角度给他理清了一份应得补偿,本以为补偿可以很快到位,可是临时出现了问题,他告诉我他当时进厂,因年龄问题借用别人的身份证进的,对于这一变化我当时还没有想到。结果因为些事,工厂说不给他任何补偿,只给一月的工资,并不报销医疗费。
但对于公司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所算劳动者没有提供真实信息,公司是有解聘劳动者的权利,但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应当得到保护的。
此案中作为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因工受伤,那么其公司应当按国家的工伤条例处理,如果公司没有给劳动者买保险,那么公司要承担医疗费用,及相关的后期医疗费用,如有伤残的,还要按国家相关条例进行补偿。
但因为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让公司录用,违反
劳动合同法第
三条第
八条规定,劳动者没有遵守诚实信用的义务,第
二十六条规定,此类合同可以确认为无效合同,劳动者第
三十九条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不用进行相关的经济补偿。
正是由于本案,笔者在这里就相关的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适用,及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对策进行简略整理与分析,以供相关法务人员处理此类案件起一定的作用。
二、对于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