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怕影响工作量。本来执行一个案件单就民事执行程序就已付出了相当大的精力和时间,再启动刑事程序,代价就更大了,尤其是基层法院,人少案多,工作压力大,以及法院内部制定的一些考核标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人员适用《
刑法》第
313条的积极性。因此,以司法拘留代替刑事追究的现象普遍存在。
(3)怕影响执行案件执结率。当前考评执行工作的标准是案件执结率的高低,如果案件的被执行义务人被判了刑,被执行人就无法以金钱来支付,一般情况下,其家属也不愿代其履行,标的执行不到位,案子也结不了,势必影响案件执结率的提高。
2、公安、检察机关认识上存在问题。
公安、检察机关对“拒执罪”的认识不到位也是影响适用
刑法打击拒执罪的重要因素之一,长期以来,作为侦查该罪的公安机关不积极配合人民法院适用《
刑法》打击拒执行为,反映出侦查机关对
刑法保障民事执行的重要性和防害民事执行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民事执行的
刑法保障意识,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延续,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矛盾,应当充分体现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法院既收诉讼费,又收了执行费,案件执行不下去了才来找他们。因此,不愿“啃骨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民事执行是法院“内务事务”,应由法院自己解决,公安机关需要侦查的其他“重大案件”还很多,没时间顾及这些“小案”。
三、对《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条文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不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适用《
刑法》第
313条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理解还存在一定模糊,各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认识也不一致,法院内部各具体办案人员对解释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相同,因此,造成“拒执罪”案件“难移送”,侦查机关“难立案”,惩治“老赖”的
刑法武器没有得到很好的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