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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侯铁;赵雪莲


【全文】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全体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形式越来越广泛地被运用,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义务总是在一些情形下得不到有效的实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是其极端表现形式。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严重侵害了法律的权威。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针对该条法律的适用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加大了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力度。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或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义务人受到追诉的却寥寥无己,适用该条法律的情况不容乐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对《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学习还不够深入。

  
  虽然《立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也下达了认真学习和贯彻的通知,但仅就我院虽然也向当地党委、人大、政法系统作过专题汇报,但没有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就该问题作过专门的沟通,期望高院或最高院出台一个贯彻意见,所以没有主动去做工作,执行人员对刑法有关条文的掌握还比较粗浅,在何种情刑下可以适用,如何适用等问题心里没有底,一旦发生拒执行为首先考虑的是司法拘留或罚款,而没有考虑是否应当适用《刑法》第313条来处理。

  
  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认识不到位

  
  1、人民法院自身认识存在问题。

  
  (1)认识上的误区。执行过程中,有时虽然发现有防害民事执行的犯罪行为,但,最终只要能想办法执行完毕就行,一般不专门对被执行人触犯刑律的行为进行制裁,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有的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是“人民内部矛盾”,被执行人之所以不执行判决、裁定,绝大多数事出有因。如果一旦运用刑罚手段追究刑事责任,似乎就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会产生无原则的同情,甚至参与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围攻,客观上阻挠执行行为,更加加剧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执行人员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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