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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执行实践中适用该条法律的情况不容乐观,我们就更应该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问题。

  
  1979年刑法将两罪规定于一个条文中,说明两罪之间存在着某种难以区分的相似性。

  
  从客观要件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属于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范围。从两者的构成要件看,两个都是故意犯罪,妨害的都是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且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表现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时,二者的客观要件完全重合。但是,由于本罪侵犯客体的特殊性,将其单独加以规定,并将其罪状加以明确,这就意味着两罪之间还是存在着区别的。

  
  从犯罪主体看,本罪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了负有执行或协助执行义务的人,而妨害公务罪则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为人的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有的殴打执行人员、抢夺撕毁执行文书,打砸公务用车和执行工具,有的冲击、哄闹执行现场等等,这些应按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他职务活动,为调查取证、庭审等,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其他相关情形之下的罪名界限。

  
  首先,本罪与依法执行裁判文书的司法人员事后遭到报复构成的犯罪之间,界限要明确。本罪一般是指发生于裁判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裁判执行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明确的预谋和目标指向,并且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必然联系,可以本罪论处。执行终结后,行为人针对司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本罪,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敲诈勒索罪等。

  
  其次,本罪与其他严重犯罪存在着想象竞合或牵连的情况,应加以区别。在一种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而构成想象竞合的情况下,应依据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重罪处断,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其暴力导致的后果达到重伤甚至故意杀人,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其方法行为又牵连触犯其他严重犯罪而构成牵连犯的情况下,应依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如行为人以抢夺司法人员枪支的手段阻碍执行的,是本罪与抢夺枪支罪的牵连犯,应以抢夺枪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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