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权利救济盲目“就高”的误区
郑毅
【全文】
近日网上报道说,多名专升本的考生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其报考2010年司法考试,而此前通过考试却被拒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0名专升本考生则联名致信司法部,呼吁“重视学历歧视”问题,引来了网络上一片叫好之声。一方面,司法考试报名中的学历歧视早已有之,极不合理,应当积极消除;另一方面,认为这象征着国民权利意识的极大觉醒,值得称道。然而笔者以为,这种“普遍的喜悦”来得未免有些轻率。
曾几何时,公民高举
宪法扞卫自己权利不受侵害的事件常常见诸媒体,似乎
宪法第二章的有关条文自诞生之日起就从未如今天这般被广泛重视并积极实践。但此类事件的过程往往激动人心,而最后的结果却常常不如人意。何也?从理论上说,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呈现为典型的金字塔型——以
宪法为顶端,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法律规范依照各自的位阶顺序排列。如果说权利保障书是
宪法的核心特征之一,那么几乎所有的下位法都是以保障权利作为自己的应然使命而存在的。所不同的,
宪法权利根本、抽象,因此更具指导价值;而法律权利细化、具体,因此更具实践价值。实际上,法律权利是在实践领域对特定
宪法权利的立法延伸,它们本质相同而位阶有异。是故,倘若现实中出现权利被侵害的情形,首先考虑的应当是这种权利如何在法律的层面获得救济,而不是直接向作为最高根本法的
宪法寻求救济。申言之,只有当现行法律对该权利的保障尚付阙如时,才在退而求其次的逻辑上具有考虑将其引入
宪法层面寻求救济的必要。这是由于我国的
宪法虽然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然而却不具有适用于个案的制度空间。将受侵害的权利置于
宪法的层面考量,虽然根本性和权威性有余,却也几乎难觅寻求实践保障效果的可能。这也是实践中诸多被侵害的权利一旦被置于
宪法的层面之上,其救济就变得举步维艰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