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理念转换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理念转换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汤维建


【全文】
  

  2006年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九月底召开的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之相应,学界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研究精神,在这一年中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不断提升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推动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下面择其要者予以整理,权作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年度发展报告。


  

  一、理念转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依然是近期研究的重点。此一课题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但最为重要的无疑是诉讼理念的转换。如果说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赖以塑构的理念是程序对实体的附属性、程序实施上的职权性、程序规则性质上的公法性以及程序法律关系上的单向性的话,那么,用以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型理念应当是:程序的本位性、自治性、契约性和协同性。所谓程序的本位性理念,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对诉讼结果的正义性具有逻辑的决定作用,结果的正义性是由程序的正义性来决定和描述的。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业已成为现代社会构建法治秩序的根本性指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自然应以此理念为指导思想。程序的自治性理念,是指在当事人和法院这对诉讼矛盾中,当事人处在诉讼法律关系的主导位置,是当事人而非法院主导着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内容。程序的自治性理念旨在弘扬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能动作用,并由此为诉讼结果的正当性赋予前提性的根据。程序的契约化理念,是指诉讼程序应当体现出更多的可选择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共同意志来形成适合于其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由当事人根据解决案件的实际需要,而不是立法者认为的那种解决纠纷的一般状况来设定具体的程序,这样的程序较之于一般意义上的程序会显得更加正当、更加经济,同时也更加有效。程序的协同化理念,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同时发挥当事人和法院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的参与、协助和指导下,一起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按照协同主义的诉讼理念,现代民事诉讼既要利用当事人主义中的优势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利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优势,恰当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由此所配置而形成的诉讼模式乃是一种折中主义的诉讼模式,理论上称之为“协同型诉讼模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