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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转换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结语


  

  部门法学者多乐见其所投身的学科被冠以“显学”之名,以表征该学科重要的学术价值。如果借用这一说法,则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部门法学科,亦当堪此名。回顾民事诉讼法学由微而显的历程,其初兴于民事司法步入正轨之时,而繁盛于民事司法改革走向纵深之际。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学的每一步前行与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息息相关。及至今日,无论从学术研究的广度、深度,还是理论体系的自主性、自足性来看,民事诉讼法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是故,当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面临既有脱胎换骨、超越自我的豪迈,又有前路漫漫、踯躅徘徊的无奈的尴尬局面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自当克尽学术的责任,发挥理论的睿智,为实践提供指引——如是方能回答“什么是你的贡献”的学术追问。


【作者简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张卫平:《现行〈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构成及修正》,载《法学》2006年第5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参见刘敏:《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
陈桂明:《民事检察监督之存废、定位与方式》,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
李浩:《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
汤维建:《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化改造》,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
参见李祖军:《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参见汤维建:《论民事证据契约》,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参见毕玉谦:《程序的理性设计与举证时限制度的界定》,载《法学》2006年第1期。
参见田平安、马登科:《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汤维建、许尚豪:《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谭秋桂:《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方式与民事执行体制的构建》,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
廖中洪:《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区的探讨》,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
张力:《论阐明权的界限》,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
参见廖永安、刘方勇:《潜在的冲突与对立:诉讼费用制度与周边制度关系考》.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参见张榕:《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径》.载《法律利学》2006年第1期。
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载《法学家》 2006年第5期。
参见许尚豪、朱呈义:《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述评及启示》.载《法律适用 ; 2006年第9期。
江伟:《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与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参见工亚新:《“再审之诉”的再辨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参见汤维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模式变迁》,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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