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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城镇居民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

构建城镇居民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


张勇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拥有适当住房是享有适当生活标准这一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为确保这项基本人权的住房权的充分实现,世界各国都相应的采取了积极措施,如1948年瑞典创建了皇家住房局,新加坡于1960年成立了国家住房发展局等。此外,不少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住房金融机构来提供资金支持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这些举措有效地改善了各国的住房状况。在各国促进住房私有化的同时,也纷纷采取了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政策,如国际知名的新加坡及中国香港政府的“廉租房”政策。而我国在建国初期由于经济落后、政策失误等种种原因,使得住房问题日益严峻。计划经济时代对城市居民近乎“福利式”的分房政策更是造成了城市住房的普遍紧张,住房问题十分严重。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政策的实施及住房投资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从1978年的3.6m【2】提高到1999年的9.8m【2】。但是,住房改革后形成的经济困难者往往也是住房困难者的事实,使得住房困难的情况在低收入家庭中依然存在。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中可看到,全国有22.6%的城镇家庭居住困难,即有1519.4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m【2】,他们的居住问题亟待解决。

  
  住房商品化后,取消了原有的福利房制度,而我国目前运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着眼于养老、失业、医疗三大保险制度的建设。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城市低收入者和贫困阶层的住房权益如何实施社会保障,也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因此,本文将综合运用有关知识,探讨住房保障构建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尝试为城镇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架起一个理论的框架,使相应政策和措施“有理可循”。

  
  二、构建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

  
  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为住房弱势群体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住房的若干制度安排。这其中就直接涉及到对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而社会学、社会保障学以及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则为此奠定了较好的理论基础,充分理解并运用这些理论,必将有益于科学的、全面的进行制度的构建。

  
  1、在关于社会分层的研究中,社会批判学派把社会问题和社会弱势群体形成的归结为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的不公平、不合理。市场竞争的“马太效应”,使社会资源缺乏者成为弱势群体,因此,他们在改革中受到的社会风险冲击最大,而承受力又最低(陈成文,2000)。从现实上看,这一解释是具有意义的,住房困难群体的产生也可以部分地归结为传统住房分配制度留有的遗患和现行住房政策的不公,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因单位性质和效益不同给居民住房条件带来的不同影响,以及经济和住房双困户的出现。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备、不健全也使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难以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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