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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城镇居民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

  
  因此,在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时要突出公平性,而在整个住房市场经济运行中,则应保证效率,住房保障不能过多地干预住房市场,影响市场对住房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应明确其保障对象和实施范围,在其保障范围内充分体现住房的福利性和公平性,同时又不应以冲击住房供应分配的市场机制、不影响房改进程为前提。划清住房保障与住房政策的界限,将城镇住房社会保障明确地纳入社保体系,打破至今尚存的二元住房经济结构,使福利房的保障对象为真正的贫困者,并促使有购房能力者进入房产市场,提高整个住宅经济的消费能力。如此,才能即保证贫困者的基本住房需求通过社会保障得以满足,体现社会公平;又保证高收入者的高层次住房需求能通过市场手段得以满足,体现市场经济的效率性。

  
  2、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是调节社会复杂经济活动、维持经济秩序的基本力量,但由于存在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有时会引导经济走上错误的道路。此时,就必须通过政府的干预来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住房市场的运行状况表明,由于住房的复杂性,以及住房市场上存在着垄断、信息不对称、投机、分配不公等市场失灵问题,使住房在市场流通中存在诸多的阻碍并产生了消极影响,如住房困难与大量空置房并存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干预与调控,以提高住宅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保持市场供求平衡,稳定住房价格,房子住宅市场上的泡沫经济。而政府适当干预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则体现在住房制度的福利性上,保证那些不能通过市场满足住房需求的保证低收入者享受基本的居住权。通过制定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政府的职能与职责。因此,政府在制定住房政策时即不能仅强调发展市场经济,也不能仅强调住房的福利性,政府干预住房市场,是要因势利导,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同时,带动整个经济的增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个人的义务被提到了较高的水平。但在社会保障领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像在其他领域那样容易。权利与义务只能在社会层次上做到统一,在个人层次上是无法统一的,不能说谁缴费多谁就该享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权利。大部分社会保障项目,尤其是福利救济项目,往往表现为受益一方与支付一方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所以,社会保障应该有免费的午餐,事实上,社会救助就是免费的。国家作为社会的组织者,对于社会保障这样一种凭借社会力量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从而安定社会秩序的社会福利制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公民,这就是应享受的权利。因此,在解决贫困者的住房问题时,国家应担负起责任,通过社会福利的形式(如提供廉租屋)解决住房困难。但是,尽管在个人层次上难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尽可能的将两者的分离缩小,以利于社会效率。所以,在住房保障中,可采取公积金及经济适用房的形式,解决中等收入水平者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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