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之前的法官
——谈公诉人的角色定位问题
贠小波
【全文】
一
公诉部门不应该是侦查部门的二传手。
公诉部门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审判机关的助手,侦查和起诉均服务于审判。
公诉部门不仅为起诉被告而设,也为解脱无罪嫌疑人而存。
公诉部门既作为一方当事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更是法律的守护神,时刻保护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公诉部门处于警察和法官之间,既要保护被告人免受法官之擅断,又要保护其免予警察之恣意。
公诉部门在“控辩审”模式中不能被简单的看做是一方当事人,要防止对其控诉职能做片面理解,公诉人应该站在客观立场上,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努力发现并尊重事实真相,不仅要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追诉犯罪,而且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
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基于客观公正义务的公诉人应该处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听取被害人意见,形成自己对案件的认识,进而在本部门讨论以集思广益,再通过向院领导汇报形成意见,确定是否支持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意见书的内容,结果无外乎三种:完全支持、要求撤回案件、变更拟起诉的罪名和情节。保持中立立场非常重要,它是公诉部门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在,若公诉部门的意见总与侦查部门一致,它存在的必要性在哪里?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公诉人是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法官”,虽然不可能拥有法院审判员在量刑幅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但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涉案的情节数额这类大是大非问题上可以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
二
检察制度发展史和分权制衡理论能有助于理解“公诉人是法官之前的法官”这一命题。
1355年法国国王颁发敕令,将公诉的职责赋予检察官,以独立于任何私人控诉。这种专门的控诉人机关在14世纪初就被称为检察院。18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重罪审理法典》赋予检察院主动提起公诉的权力,由此正式确立了国家追诉制度并延续至今,形成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三大职能的格局。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创制,一方面废除当时诉讼中的纠问制度,确立刑事诉讼领域的分权原则;另一方面一个受过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拘束的客观公正的检察官署,可以有效控制警察的活动,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