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改变了中国古代以来控诉审判集中于官员一身的做法,仿效大陆法系司法体制,在各级审判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厅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开创了在中国司法体制上实行控审分离的先河。
20世纪末期以来,几乎所有国家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都有一个比较普遍的趋势,那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地位,重视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分离,只有在司法机关内部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才能保证监督的全面性、持久性和有效性。
基督教哲学的人性恶理论促使西方人优先选择客观公正的法律而非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社会的治理准则。西方人对国家机关充满了不信任,无论是霍布斯的《利维坦》还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无论是好莱坞大片《终极刺客》还是《谍影重重》系列,无论是当年克林顿总统绯闻案还是布莱尔首相接受国会质询都能看出这一点。西方人的这套理论是这样的:人性中有恶的一面,那么有人组成的政府也有恶的一面,并且由于政府拥有巨大的权力它就可以将这种恶在极大范围、极深层面危及每一个社会个体的自由、安全和福利,不论你是富豪还是乞丐,不论你是高官还是平民,不论你是本国人还是居住于此的外国人。正因为这种潜在危险的存在,才需要分权制衡、才需要媒体监督、才需要言论自由、才需要正当程序、才需要公开透明,唯如此方能使公权力臣服于代表公意的法律、唯如此才能使公权力不至于成为脱缰的野马、唯如此才能使公权力不可逃避并且国民权利受到保障。近现代史表明,基于对人性恶的提防而构建的一套监控制约机制,有效的将人性恶降到较低,而没有建立一套监督机制或监督机制流于形式的,情况就相去甚远了。
具体到刑事诉讼程序中,警察和法官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同时不可避免的有从恶的一面,这一点如果发挥出来其危害远大于街头小混混所从事的偷鸡摸狗、打打杀杀,重庆市打黑除恶事件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刑事案件对涉案者权利影响甚大,需要侦查、起诉、审判三个机关层层把关,由于侦查的发动具有主动性,事实上是起诉和审判为侦查结果把关,而不是以起诉和审判的形式来确认侦查结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所以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应以法官的中立立场阅卷,以无罪推定的眼光对待犯罪嫌疑人。如果公诉环节没处理好这个问题,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审判环节再没有引起重视,很可能会发生冤假错案,刑事程序参与者必将外惭清议,内疚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