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三重辩证关系
王建林;伍玉联
【全文】
司法能动和司法被动的适用都受到一定时空和条件的限制,任何相对的事物都处在辩证关系之中,司法能动和司法被动也处于一种辩证关系之中。本文拟从司法能动和司法被动的三重具体辩证关系进行论述,以图加深对司法能动的认识,增强对司法能动的理性科学的把握。
一、空间条件下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辩证关系
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辩证关系首先表现在空间的范畴里,不同的空间环境形成不同的法治,孟德斯鸠早就对此有过详细描述。城市和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各自有不同的司法需求。
(1)城市与农村。各地的城市都是一样的,各地的农村各有各的不同。这句很普通的话语里面包含了一种法治的意蕴。城市因人为创造的成分比较大,同一性、均一性比较强。农村依自然环境的成分比较多,差异性、个性化比较多。司法能动更适合农村,城市却更适合司法被动。具体说来,(1)城镇居民的素质比农村居民要高。司法被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司法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而法律素质比较低的司法参与者更希望法官能动地介入他们的事情。(2)城市的法律服务比农村要好。被动司法和消极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辅助性的司法服务来帮助司法形成一种形式化的作茧自缚的格局。(3)城市的案件比较多。在案件数量很多的情况下,程序化、形式化的司法被动更能满足整体的法治需求。相比来说,司法能动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因而只能处理比较少的案件。
(2)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概念相比城市和农村的概念有一定范围的重合,但并不是完全等同。城市也存在熟人社会,农村也存在陌生人社会。司法能动更适用于熟人社会之间。交往的规则,以及交往规则被破坏之后的恢复秩序所需的规则(前者是法律的创设,后者是司法),都是为了陌生人社会而存在的。在熟人社会,规定人们行为的规则本来就不多,要有也是模糊的那么一些原则。正常秩序破坏之后的秩序恢复也依据同样的逻辑,并不需要很程序化的规则,也就是司法不需要很程序化。我们熟知的秋菊、山杠爷的故事都是熟人社会里的故事,在那些地方,纠纷之后的司法需求是很特殊的,现代化的程序性很强的司法会越陷越深。如果换一个角度,司法的运行势态改为能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也许都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