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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三重辩证关系

  
  (3)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这对概念和城市与农村的概念也有重合的地方,但是城市并不代表发达,农村不必然代表落后。在法律和社会演进的过程中,法律的变迁就是跟随了经济的发展。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方必然有着不同的对法律的需要。司法被动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符合经济发达之要求的。司法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与行政一体到与行政适度分离,初步的分离到精致的分离,再到符合政治理性的消极被动,以至到今天的高度科学与理性。这一个过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而不断演进,因为这演进的每一个过程都需要经济条件的支持。可以说,一个国家司法能动程度和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成一个反向的比例,一个地区的司法能动程度和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也成一个反向的比例。

  
  二、时间条件下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辩证关系

  
  从时间的角度看,社会分为转型时期与平稳时期、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相比而言,转型时期和危机时期对司法能动的要求比较强烈,而平稳时期和正常时期更适合司法被动。

  
  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旧的观念和制度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的观念和制度尚未完全发挥效用,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固有制度与现代制度产生碰撞、博弈、交融,社会规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社会秩序要求得到重构。为完成秩序重构,单靠立法机关大规模制定成文法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实效,必须更加依赖行政和司法的力量。行政的能动性自不待言,在司法角度,能动司法显得非常迫切。司法能动通过个案阐释、整体司法的法律解释等手段弥补了立法的不足,帮助一个社会顺利实现转型。

  
  此外,与平稳时期和转型时期的对照不同,社会发展在时间的维度上还存在一个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的划分。转型时期在很多时候也是处于正常的社会状态,平稳时期也有些时候会出现危机,比如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危机。在经济危机和自然灾害时期,司法必然应当有更多对于当下社会需求的政策考量。在地震时期和金融危机时期以及非典时期,司法表现形式、司法对法律的解释倾向、司法的责任担当都必然和正常时期不一样,司法的能动性在很多时候使得社会的特殊需求和法律的理性结合起来。

  
  三、案件条件下司法能动与司法被动的辩证关系

  
  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社会原因,不同案件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些案件的事实显得更为清楚,有些案件的事实则比较模糊,有些案件的法律界定很分明,有些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单一的、同质化的、理想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并不能完全满足错综复杂的现实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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