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从概率的角度来看,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总是概率性的,而非绝对性的。概率是指称某事件发生可能性的量。根据概率理论,设有4个证据被采信,每个证据单独对事实的支持率值均为60%,那么经过计算,案件事实存在的最终概率值为P=1-(1-0.6)*(1-0.6)*(1-0.6)*(1-0.6)=97.44%。因此,只要证据不是百分之百地肯定,由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必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确定。诉讼证明只要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一般理性的人对此结论不再有合理的怀疑,便是可以接受的。
3.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符合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移送审查起诉时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首先遇到的责难可能就来自于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按照层次性理论,由于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作用和功能不同,并且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所以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有不同的证明标准。侦查终结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符合证明标准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递进性。
首先,移送审查起诉时排除合理怀疑只能是排除侦查人员内心的合理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律师也只能为其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而不能通过调查取证或其他方式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提出质疑。因此,在侦查阶段,对证据或侦查推理过程提出质疑或反驳的只能是办案人员,排除合理怀疑也只能做到排除办案人内心的合理怀疑。而在审判阶段,从证据来源上看,呈现在法官面前的不仅包括控方的有罪证据,还包括辨方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同时,控方的证据还要接受辨方的严格质证,法官要综合控辩双方的证据来衡量控方的有罪证明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审判中证明标准的要求显然高于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要求。
其次,如果在侦查阶段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样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也只能被退回补充侦查。如果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在未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便进入了审判阶段,那么结果必然是要么宣告被告人无罪,要么在一些因素的影响下造成冤假错案,佘祥林案件即是如此。这无异于浪费司法资源或牺牲司法正义。因此,确立“排除合理怀疑”为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证明标准是合理的。
四、确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保障措施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不仅明确了移送审查起诉时应达到的证明尺度,而且也为侦查人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动态地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始终。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单单证明标准名称上的改变不足以改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机制来保障证明标准的适用。如,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详细且复杂的证据规则,以尽力避免事实裁判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关于事实认定的理由和根据,其精英化的法官保证了“内心确信”不偏离司法正义。在我国确立侦查终结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需要以下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