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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3、线路

  
  一种可能的方案:如果明确了起点和终点的话(这是前提),那么在起点和终点之间做一直线(这显然不是答案,除非每个职工都是坐直升飞机去上班),以该直线为对角线可以作一个正四边形,在该正四边形覆盖范围内的任何不明显重复的路线,即可认定为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如果这一方案还嫌苛刻的话,还可以再进一步:以该直线为直径可以做一个圆形,在该圆形覆盖范围内的任何不明显重复的路线,即可认定为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划定范围的目的是:在说不清楚或没有证据支撑说清楚行为人运动轨迹之目的的情况下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凡是在这一范围内的不重复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的行进方向是可以判断的,这一方向应该与上班的方向不明显背反)行进路线,不问目的为何,一概确认为在“上下班途中”。从而大大简化认定过程。

  
  也许这样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远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如果途中出现了小插曲呢?试举一例:某人下午上班,为了省事,就不做午饭了,而是从家里出来(先去吃饭,后去上班)到与去单位方向相反的一家饭馆(便宜或合胃口等合理原因)去解决午饭问题。自然,去饭馆的途中不能算作“上下班途中”(因为不符合目的性要求),但是吃完午饭,从饭馆出来直接去上班,在从饭馆折返回自己家的这段路途算不算在“上下班途中”?虽然符合目的性要求,但明显超出了从家这个起点到单位这个终点连线所形成的正四边形或圆形所覆盖的范围。虽然“出界”了,但是却合情合理。从一个不确定的地点去上班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从该不确定的地点去单位应该算作“上下班途中”。

  
  更令人难解的是:一位职工在上班的途中,突然发现忘记携带一份重要的工作文件,于是急匆匆折返回家去取,在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回家的目的是取文件(而不是去上班,更不会是下班),而取文件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更好的去上班(否则工作可能无法开展)。目的正当,但是方向却是相反的,这可如何是好?

  
  4、时间

  
  自然应该是在合理的时间范围之内。不论上班的起点在哪里,到单位的通常路线的距离是相对明确的,如果交通方式(例如:步行、自行车、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等)又是确定的,那么在途时间就可以大致计算出来。如果事故发生之时间,与按照某种既定交通方式从事故发生地点到单位所需时间相加,与上班的规定时间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合理(通常表现为:远远小于)的情况下,则很难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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