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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左氏评析《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左明


【全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

  
  本案虽名为行政法案例,但实质上却是劳动法案例。案件是围绕着劳动法律关系而展开的。只是由于法律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为工伤认定专门机关,所以才将行政机关“卷进”本案。类似的情况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商标权和专利权确权等等许多。因此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审查的重点并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是关于争议的客观对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并非审被告行为,而是审客观事实。

  
  一、双重(或多重)保险

  
  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已经由其他与该员工另外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本企业是否还需为其再缴纳工伤保险?

  
  难道这还可以成为问题吗?一个用人单位为自己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员工为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单位就应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是一种严格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论该员工是否还在其他单位工作,进而是否还享受其他单位为其提供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该员工违反了有关兼职的法律规定,自当按法律处置,即使如此也不影响工作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每一个用人单位在为自己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一问题上:各负其责,互不替代、包含、折抵。

  
  二、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

  
  现行法律既然能够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就足以说明立法者对职工工伤保护的周到程度。

  
  至于具体认定“上下班途中”,的确是一项技术活动。

  
  1、目的

  
  上班可以说是一个明确的目的,而下班就很难说是一个明确的目的了。我们经常听到:你干什么去呀?我上班去;但却从未听到过:你干什么去呀?我下班去。上班去,这一目的简单而明确;而下班以后,到哪里去、干什么去,可就千变万化了。

  
  2、起点和终点

  
  上班的终点很明确——工作地点。下班的起点也很明确——还是工作地点。但是上班的起点和下班的终点,则很模糊。除非,把上班的起点和下班的终点严格限定为——家。问题接踵而至:职工在理论上可以有若干个“家”——自己家、父母家、岳父母家、兄弟姐妹家、七大姑八大姨家、朋友同学同事家、相好的情人家(并非重婚或“包二奶”)等等,甚至租住的家。上述任何一个“家”,都可以成为职工合情合理的居住地。总不能把家限定为:职工(或配偶)拥有产权的房屋吧。因为有太多的劳苦大众尚没有这样意义的家。那么界定为经常居住地呢?但是,职工在上述各“家”之间是可以随意串门、逗留的。周末去孝敬岳父母并被挽留居住,周一直接从岳父母家去上班,难道就因为不是从经常居住地出发就可以被排斥在“上下班途中”之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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