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免责事由方面,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较易理解,侵权责任中通常采用的抗辩事由,如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等[8],均可适用。而在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如何,颇值得讨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似乎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的场合下,机动车一方才能免责。对在因不可抗力、机动车一方以外的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能否免责,没有作出规定。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失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但对如何适用则缺乏相应细则。笔者认为,以上亦应参考日本的立法经验。在日本,通常认为,《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规定的免责三要件仅仅是列举性的,它不排除将其他(三点以外的)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即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等亦当然应理解为运行供用者所能获得免责之事由。对于这一点,如果考察该法第4条的规定亦是很清楚的。[9]而对于过失相抵在机动车损害赔偿上运用时,需要制定一个相对稳定的过失相抵比例基准,以便供司法实务参考。这一比例基准随着事故本身复杂情况的出现和经济条件的变化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以便使其更接近公平性与妥当性。日本的比例基准正是在司法实务的要求下不断修改和完善起来的,从分类方法、内容设置到比例计算都颇有参考价值。[10]
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即如果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请求权,保险公司可否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笔者对此亦持此肯定态度。限于篇幅,理由不再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