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于状态依存所有权的相机治理机制的运作原理
传统意义上的剩余控制权的归属固定由股东享有的观点,在持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的学者看来是不适当的,与之相反,他们认为控制权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企业的运营状况发生变化的。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27]的倡导者、经济学家布莱尔用形象而易懂的数学判断描述了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令x为企业的总收入,w为应该支付给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假定x在0到X之间分布(其中X是最大可能的收入),并使工人的剩余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基于生存权优先论)。那么状态依存所有权所表达的是:
(1)由于监督经理是需要成本的,股东只要求一个“满意利润”(存在代理成本下的最大利润,令其为π),只要企业利润大于这个“满意利润”,股东就没有兴趣干涉管理层,管理层就可能随意地支付超额利润(如用于在职消费)。假定是这样一个“满意利润”,那么如果企业处于“x≥w+r+π”的状态,管理层是实际的控制者。
(2)如果企业处于“w+r+π>x≥w+r”的状态,股东是控制者。
(3)如果企业处于“w≤x
(4)如果企业处于“x
现实中状态①和④极少存在,而状态③则是企业从时间上讲,占到90%以上的“常态”。在常态下,债权人对未来收益有优先认可权,但补偿比例是事先给定的,股东则与企业共担风险,因此,常态下由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对企业的“自然”控制为股东创造财富,对所有者负责。当企业市场价值小于其负债价值时,处于状态②时,股东的收益已固定为零,不承担边际风险,缺乏有效的激励,而债权人则成为事实上的剩余索取者,要为新的决策承担风险,因而最有积极性作出好的决策。债权人的控制权是相机性的,负债的作用是在破产可能性出现的情况下,阻止企业继续经营。
相机治理机制的基础是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特征,其实质就在于动态的公司治理,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控制权动态转移的核心是随着公司绩效和经营状况的变化对企业控制权进行的重新安排。通过对企业不同的经营状态的描述,反映出该阶段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既定利益格局的改变则要求企业所有权分配的再谈判。相机治理机制的创设目的就在于确保在非正常的经营状态下,受损失的利益相关者有合适的制度和程序来帮助其实现再谈判意愿。有学者指出,对相机治理机制下债权人取得控制权的基本原理可以作这样的描述:一个企业在营运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已显露出企业经营陷入危机的苗头时,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其未来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为实现资本保全,债权人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重新分配控制权(如改组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等)。[29]此点有别于特定非自愿债权人的介入治理,如大陆法系国家常规定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此类
公司法的规定佐证了这样一个事实——非自主债权人的有限介入公司治理较为便利,对其加以确认不易产生过多的麻烦。
3.相机治理机制下的债权人公司治理
自主性债权人作为利害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依循相机治理理论的展开,仅在上述③情形下才为合理。就此,有学者提出了强化债权人治理功能、发挥银行的监督作用、硬化债务约束、赋予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直接参与权、建立完善的偿债保障机制和债权人法律救济机制等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30]而在状态①和②情形下,若允许自主债权人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即产生与权益融资契约下的投资者(股东)的身份重叠。此时,对比股东享有控制权的天生合理性,一般自主性债权人的参与被认为不得超过十分有限程度内的监督权,如信息公开查询、异议权的表达等。但也不乏例外,在日本的主银行制中,银行就是以股东和债权人双重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的。[31]即便如此,该模式下的主银行并不控制公司决策或者公司管理者的选择,往往是在公司经营发生困难时才出面干涉。诚如日本学者MasahikoAoki所指出,日本的主银制提供了“独特的应急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控制权随其财务状况的变化而在公司内部管理者与主银行之间转移”。[32]此类特定的制度安排已经使所有者主导和债权人主导的阶段划分逐渐变得模糊,债权人介入治理的合理性只得在一个个具体的制度当中加以考量,如何在给予债权人以介入的机制安排与防范债权人权力的过度扩张之间寻找平衡,框定其实现积极自我救济的边界成为新的难题。
(二)
公司法框架内债权人介入行使控制权的具体路径:实现自我救济的边界把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